過去台商在進行國際投資及貿易時,部份台商會選擇德拉瓦州作為境外公司註冊地,很多台商選擇美國德拉瓦州主要是看中美國公司之良好形象,有時甚至會利用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控股公司轉投資至大陸或是其他國家。但很多台商在透過德拉瓦州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時常忽略相關之稅務風險,設立德拉瓦州公司之相關稅務風險可分為兩方面簡單分析如下:
1. 漏未申報美國所得稅
2. 漏未申報美國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表(英文原名: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以下簡稱FBAR表格)
一、 德拉瓦州公司是否要申報美國稅?
很多人在設立德拉瓦州公司之前,可能都會誤以為德拉瓦州完全不用申報美國稅,但事實上此觀念不完全正確,德拉瓦州是否應申報美國稅可以簡單分析如下:
1. 設立S公司或是C公司:則此德拉瓦公司全球所得均應課稅。
2.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簡稱LLC):
首先要說明的是,美國對於LLC的股份持有者稱為會員(member)而非股東。
a. 假設此LLC的僅有單一非美國籍會員,該LLC本身在稅務上會被視為受忽視個體(disregarded entity),並可以不用申報公司所得稅,該單一會員必須針對透過此LLC所取得的美國關聯所得(effectively connected)申報美國所得稅。
b. 假設此LLC有多個非美國籍之會員,則LLC本身不報稅,全部的合夥股東要申報Form 1065合夥稅表,這些合夥股東全部走合夥的課稅規範,合夥組織之外國會員取得美國關聯所得需繳納美國所得稅。
以上為一般台灣人設立德拉瓦公司常適用之課稅規定。另外LLC的會員若為美國公司或個人之課稅規範,本文宥於篇幅,在此不擬多加探討。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透過德拉瓦州設境外公司轉投資至其他各國不是完全免稅的,而且美國關聯所得認定極為複雜,以致於有很多情況可能導致德拉瓦州公司需申報並繳納所得稅。舉例來說,單一外國股東透過設立德拉瓦州公司轉投資某第三國,這第三國所產生的盈餘似乎可認定為非美國關聯所得,但依照美國國稅局的針對外國人課稅所發佈的IRS Publication 519(這類似於台灣國稅局官方宣導文件)其中有關美國關聯所得之規定可發現,該第三國孫公司所發放股利假若要完全被認定為非美國關聯所得,則此公司在宣告發放股利之前的過去三年內源自於與美國有關連之貿易或商業行為不得超過總所得25%。故要完全將此第三國轉投資所得避過繁雜之美國關聯所得定義似乎不甚容易。

部份讀者看到這邊可能會對於在德拉瓦州設公司產生竟然有可能要申報所得稅感到驚訝。一般人選擇轉投資之境外公司地點通常會選擇完全免稅的地區,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或是薩摩亞等,美國稅制相對於台灣稅制而言複雜許多,且其平均租稅負擔較台灣為重,再加上美國逃漏稅有時甚至會遭到刑事處罰,故設立德拉瓦公司當作境外免稅控股公司使用似乎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上段已將設立德拉瓦州公司漏未申報美國所得稅之效果予以分析,本部份針對漏申報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表(英文原名: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以下簡稱FBAR表格)之風險予以分析。
一、 FBAR申報簡介
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表(TD F90-22.1表)係規範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美國公司、合夥組織以及有限責任公司(LLC)等,在一個課稅年度中任何一天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個人或法人金融帳戶(包含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及有價證券等帳戶)金額總計超過10,000美元均需列入FBAR申報範圍。
由上定義可以知道,FBAR申報本身只是申報金融帳戶餘額,此申報行為本身並不需繳稅。但由於美國所得稅制屬於全球所得課稅制度,美國政府為了能掌握納稅義務人美國境外課稅資料,近年來甚至為了反恐目的,故對於此申報極為重視。部份設立德拉瓦州之台商由於誤解在德拉瓦州設公司均免稅,故也可能同時未進行FBAR申報。
二、 未申報FBAR的罰則
未申報FBAR的處罰型態很多,本文宥於篇幅不擬詳細說明。以故意(Willful)未申報FBAR表之民事處罰為例,其罰則為帳戶餘額之50%及100,000元美金取金額高者擇一處罰,而且有可能導致刑事處罰。
FBAR未申報之處罰本身類似於台灣之行為罰(違反稅法上應作為之義務),由上段之介紹可以發現FBAR罰則遠高於台灣任何稅法之行為罰。許多台灣財稅專業人士碰到未申報FBAR時會習慣想到主動補報是否可以免罰。FBAR申報麻煩的是主動補報並未有完全免罰規定,美國政府會不定期推出FBAR自首方案,在自首期補報才有可能適用較輕之處罰。
三、 肥咖條款(FACTA)對於FBAR之勾稽效果
筆者過去常聽聞到許多需作FBAR申報的美籍個人或美國德拉瓦州公司認為美國國稅局無從得知美國境外金融帳戶資訊,故未作此等申報。但須注意的是,未來在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CTA;俗稱肥咖條款)實施之後,台灣金融機構未來均會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美籍個人及法人在台灣金融機構之金融帳戶資料,因此許多台商所設立的美國德拉瓦州公司,其在台灣的銀行所開立未進行FBAR申報的境外金融分行(俗稱OBU)帳戶均將被美國國稅局所掌握。FACTA實施後對於FBAR未申報確實有勾稽效果,此等稅務風險不可不正視之。而且不僅對於台商所設立之美國德拉瓦州公司適用,其餘在台常住的眾多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亦面對著同樣的風險。
綜上所述,美國德拉瓦州本身就不是完全免稅的地區,利用此地區設立公司要完全達到免稅有其困難之所在,台商在選擇境外公司設立地點時,假若選擇一些仍有課徵所得稅的地區,例如香港及新加坡等,亦會碰到本來期望在當地設公司過水投資,最後卻仍有可能被課稅的問題,故在進行國際稅務規劃時不可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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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