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一、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及課稅對象為何?

答:

n  印花稅之納稅義務人歸納如下︰

1.銀錢收據之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之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

3.買賣動產契據之納稅義務人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4.承攬契據之納稅義務人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5.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納稅義務人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n  印花稅課稅對象可歸納如下:

依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由此可知,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之必要條件乃係j印花稅法所規定之憑證k在中華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

另印花稅法第5條所規定之課稅範圍如下︰

1.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如係書立收到票據(包括支票、匯票、本票)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免用印花稅票。

2.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印花稅課稅稅基及稅率稅額計算方式為何?

答:

n  課稅基礎(稅基)

1.印花稅之課稅基礎(稅基)為收取金額、契據所載之價額或契據之件數。

(1)銀錢收據:為收取之金額。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為收取之金額。

(3)承攬契據:為承攬之價額。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定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印花稅法施行細則#9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買賣或移轉之價額。

(5)買賣動產契據:為所訂立契據之件數。

 

2.應貼印花稅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又所稱時價,除土地應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應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外,其他物品以當時當地之巿場價格為準。(印花稅法施行細則#12

3.應貼印花稅之憑證,如所載金額係外國貨幣,於交付或使用時,應按政府規定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為本國貨幣計貼

n  稅率及稅額計算

1.稅率

印花稅之稅率兼採比例稅及定額稅,其規定如下:

(1)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4‰貼印花稅票。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1‰貼印花稅票。

(3)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1‰貼印花稅票。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1‰貼印花稅票。

(5)買賣動產契據:按每件稅額4(新台幣12)貼印花稅票。

2.稅額計算

(1)比例稅

應納稅額=收據價額或契據金額×稅率

(2)定額稅

應納稅額=件數×12

三、印花稅的免徵範圍為何?

答:

n  免徵範圍:

  1. 1.     在中華民國境外書立之應稅憑證。(分析:需注意,買賣雙方均在國外書立此項憑證)

2. 印花稅法第6條有免徵印花稅之規定:

(1)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巿、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2)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3)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4)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5)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6)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7)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j農產品第1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巿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k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8)薪給、工資收據。

(9)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10)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11)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12)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13)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14)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15)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16)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3. 企業併購法第34條之規定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至第29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者,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4. 依財政部所發布的印花稅問答集所述:「凡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而書立收據者,均應依規定貼用4‰的印花稅票。但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且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者。或於領取票據前出具收據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俟領取票據時,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者,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依此分析,地主收到以票據方式收到土地款,並在其所開立之土地收據上載明所收票據名稱號碼者,可免徵印花稅。

四、印花稅之納稅方式為何?

答:原則為貼用印花稅票,但也可申請大額繳納或是彙總繳納之方式。

n  納稅方式之簡述

1.貼用印花稅票

(1)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2)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3)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4)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5)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2.繳款書繳納

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未設籍之個人可適用此種繳納方式)

3.彙總繳納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玆將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簡單歸納如下︰

(1)公私營事業組織,開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得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1次彙總繳納印花稅。

(2)公私營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貼用印花稅之憑證,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後,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彙總代為繳納。

(3)公私營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2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4)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

(5)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應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該項戳記應自行刊用,並於戳記啟用前,備具戳模1份,報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戳記更換者亦同。

n  其他較特殊型態之納稅方式

  1. 1.     多份憑證

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此處所稱副本或抄本,應以其內容與已貼印花稅票之正本完全相符者為限。(印花稅法施行細則#7)

2.兼用憑證及代用憑證

(1)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且納稅義務人為同一人時,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如納稅義務人並非同一人時,仍應分別繳納印花稅,不適用前述規定。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至於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面者,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2)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3)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4)同一行為產生兩種以上憑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3.憑證延續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4.憑證改用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五、印花稅憑證之保存期限為何?

答:依據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印花稅檢查的有關規定如何?

答:1. 由於印花稅係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於憑證上貼印花稅票,必須由主管稽徵機關派檢查員檢查外,稽徵機關於查帳時(如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發現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未貼印花而有漏稅嫌疑時,將移送主管稽徵單位調查。印花稅之查核通常會是其他管道通報而來,例如承包公共工程而簽訂合約,或是其他稅種查核時所發現等。

  1. 2.        另依據「印花稅檢查規則」第五條規定,印花稅之檢查,除   必要時稽徵機關得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公處所檢查外,應在受檢查對象之所在地,就指定應檢查之憑證,請受檢查對象逐一提示,予以檢查,並在辦公或營業時間內進行之。
  2. 3.       受檢查之對象,如有因憑證保管人員外出,不能提示憑證檢查者,檢查人員應簽報核准,另定檢查時間,進行檢查。
  3. 4.  印花稅查核時,會碰到有人主張該應稅憑證是副本而不應課徵印花稅,依據財政部880104台財稅第871983402號函規定:「……今後稽徵機關檢查印花稅時,查獲未貼花之應稅憑證,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其非正本時,應請其提示已貼花之憑證正本,以免事後認定困難。」換言之,印花稅稽徵人員碰到此情形時會立刻請受檢查對象提示已貼花之正本憑證。

七、印花稅之罰則如何?

答: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制度。

1、行為罰

(1)違反稅票貼用規定之處罰

j.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或第12條至第20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k.違反印花稅法第4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下罰鍰。

(2)違反註銷規定之處罰

j.違反印花稅法第10條印花稅票之註銷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k.違反印花稅法第11條不得揭下重用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3)妨害檢查之刑責

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4)違反多項規定之合併處罰

同一憑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違法行為之補正

凡違反印花稅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2、漏稅罰

()逾期未繳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之規定處理;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

3、另依釋字49號所述:「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八、收到印花稅檢查公文之後才補貼印花,是否會被處罰?

答:在印花稅檢查之前補貼印花均可免處罰。相關法令依據如下:

 1.司法院院字第 1326 號解釋

解釋日期:

民國 24 10 25

  文:

(一)應貼印花之文件。未貼印花。或貼用時漏未蓋章畫押。於交付或使用後。已經補貼。或已補蓋圖章。不得再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應予科罰之事件。按照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二條之規定。應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以裁定行之。

(三)不服裁定。得依該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向該管高等法院抗告。

2. 依財政部440524台財稅發第3041號函規定,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獲借款證書一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

3. 但必須注意的是依據財政部671027台財稅第37239號規定,如查獲涉嫌漏貼印花稅票之憑證為影本,但經違章人在筆錄中承認影本所載事項與原憑證相符,且未貼印花稅票者,雖涉嫌違章人未能提出憑證原本,可憑該筆錄與該憑證影本作為認定違章之證據,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補徵並予處罰。所以查獲漏稅憑證為影本經承認者即得補稅處罰。

九、其他印花稅函令分享及解析

1.營業稅可不列入工程造價貼花

(1)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貼花

財政部760801台財稅第761119311號

貴公司承包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第六標工程,工程合約書文件「詳細價目表」既已依規定就工程造價與五%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然後合併計算承包總價,該工程合約書,可按工程造價金額,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2)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於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財政部850823台財稅第851915494號

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付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1)及(2)分析:工程合約可以用未稅價為課稅基礎,營業稅部份不需再貼印花以避免稅上加稅。這點需注意之。

2.代收代付相關印花稅規定

(1)代收代付款項所立收據應課稅

財政部750414台財稅第7522275號

貴中心(註:財團法人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接受各發行簽帳卡銀行(包括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銀行,核屬代收代付款項,由貴中心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

(2)營利事業受託代銷貨品其結帳單之課稅

財政部740613台財稅第17506號

二、營利事業經營代銷業務所開立之結帳單,如非屬代替交付代銷貨款之憑證,亦未經委託商蓋章簽收表示收到貨款,則非銀錢收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三、前項結帳單如經自行加印收據聯,於交付貨款時,由委託商蓋章簽收者,即為收取委託代銷貨款之憑證,已具銀錢收據性質,依法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分析:財政部會視該代收代付單據之性質是否屬銀錢收據而解釋是否要課稅。

  1. 5.  是否應課印花稅之規定(與建設業及營造業有關之部份)

(1)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

主旨: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乙案,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就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依法課徵。

說明:二、民法第四九○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分析:買賣動產貼用印花稅票為新台幣12元,承攬則為1‰,假如故書立此種合約有包含兩種行為者,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需從高稅率者貼花,故假若一份合約有兩種行為印花稅應稅行為,則建議分別立約為宜。

(2)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稅

財政部740209台財稅第11750號

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應納印花稅憑證,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貴公司與外國事業簽訂之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貴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須由貴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核屬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分析:由此可解讀,國外簽立之免印花稅憑證需合約雙方均在國外簽訂方能免徵印花稅。實際查核時可用簽約者之出入境紀錄作為舉證依據。

(3) 不動產買賣如經合意解除契約印花稅課稅疑義

財政部1011217台財稅字第10100702490號函

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

不動產契約書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財政部781220台財稅第780396067號

主旨: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說明:二﹑依據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本案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依主旨辦理。

分析:印花稅一經書立交付時便需課稅,不動產契約在物權登記前或登記後解除契約其已繳的印花稅均無法退還。

(4) 開口契約簽訂後若契約期間內無工程需求與支付工程款,經查明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不具有可確定性者,其溢繳稅額可適用印花稅法規定退還

財政部1010209台財稅字第10100011720號函

主旨:貴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竹縣政府簽訂「新竹縣九十九年度下水道工程設施」開口契約,契約期間內無工程需求與支付工程款,是否適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規定,退還該契約已繳之印花稅案。

說明︰二、本案廠商應履行之工作事項及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契約成立當時颱風、地震等發生與否無法確定,如經查明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有可確定性,則有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規定之適用。

承攬契約成立時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者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財政部931117台財稅第09304784880號

承攬契約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之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其與自始「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之性質尚屬有別,尚無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規定之適用。

分析:以上兩個函令主要的論點是能確定工程總價者則需先依合約之預估總價貼花,待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定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假若工程能否完成及應收取之價金金額具不確定,例如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則此種合約則不用課徵印花稅。

(5) 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貼用印花稅票釋疑

財政部711117台財稅第38359號

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另行加貼印花。反之,如經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另貼印花稅票。

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

財政部720617台財稅第34231號

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印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之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

分析:此處係以是否成立另一個銀錢收據來判斷是否應該貼花。

(6) 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完成若干工作者應依承攬契據貼花

財政部840421台財稅第841618981號

主旨:關於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建設公司委託代理銷售房地,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書」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說明:二、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建設公司委託代理銷售房地,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書」,既約定該公司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則俟該公司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予該公司,核其性質與承攬契據尚無不同,仍應依印花稅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課徵印花稅。

如合約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財政部880330台財稅第881907534號

主旨:關於××公司與○○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因該營造工程變更起造人,而於原承攬契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未另訂合約,應否就新起造人承接都分加貼印花稅票乙案。

說明:本案××公司(簡稱乙方)承攬○○公司(簡稱甲方)之工程,簽約後,甲方變更起造人為△△公司(簡稱丙方),丙方於原甲乙雙方簽定之合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末改變,且末另訂應稅憑證,尚無須就丙方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

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稅而調節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屬應貼花

財政部920310台財稅第0920450700號

主旨:依據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同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應課稅

財政部761211台財稅第760271942號

本案自辦市地重劃會既非政府機關,其出售抵費地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以憑辦理土地產權登記,尚無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免納印花稅規定之適用。

分析:以上函令財政部都是依照該項憑據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及性質來核釋是否應課稅。

  1. 6.      印花稅納稅主體之相關函令

(1)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一份時應由何人負責貼花釋疑

財政部770107台財稅第761155822號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一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2) 核釋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貼花責任

財政部43台財稅發第3484號

查印花稅法第廿三條(註:現行法第十二條)前段:「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印花稅票」。關於每份貼用印花稅票之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以為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一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一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方式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3) 以委託人名義書立憑證其課稅及違章主體仍為委託人

財政部710701台財稅第34874號

代理人以委託人及代理人之名義所訂立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出具之收據,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應由委託人補貼印花稅票,並以委託人為違章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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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