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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課稅的股利新制課稅須注意的課稅規定成為最低稅負申報的加項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民國10711日起,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但要注意的是,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4項,在申報最低稅負時,選擇分離課稅的股利仍要加回計稅,假如納稅義務人有其他的最低稅負課稅項目(例如海外所得等),仍有可能繳交額外最低稅負稅金,此點須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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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4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第15條第5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股利所得新制相關新聞稿]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可二擇一,可扣除捐贈限額不一樣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自1071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計算捐贈限額之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該股利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07年度薪資所得800萬元,股利所得300萬元,捐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200萬元,選擇股利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王先生可列報捐贈限額應以不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800萬元乘以20%計算捐贈限額為160萬元,即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為16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後,再與股利300萬元乘以28%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又若王先生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列報捐贈限額應以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1,100萬元乘以20%計算捐贈限額為220萬元,即捐贈扣除金額為200萬元,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可再減除股利300萬元的8.5%可抵減稅額,惟每一申報戶最高限額為8萬元。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單位:新臺幣萬元

 

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綜合所得總額

800

1,100

減除:免稅額

8.8

8.8

捐贈列舉扣除額

160

2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20

20

綜合所得淨額

611.2

871.2

稅率

40%

40%

累進差額

82.96

82.96

應納稅額小計

161.52

265.52

股利課稅選擇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加計:股利×28%

84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可抵減稅額:股利×8.5%(限額8萬)

 

8

應納稅額合計

245.52

2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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