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稅案例分享
[相關函令]
財政部670203台財稅第30838號函
匿報契稅經查獲者以查得或舉發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不動產移轉匿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補稅送罰者,其契價之審核,應以查得或舉發當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贈與契稅案例分享
[相關函令]
財政部670203台財稅第30838號函
匿報契稅經查獲者以查得或舉發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不動產移轉匿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補稅送罰者,其契價之審核,應以查得或舉發當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租地建屋相關稅務規定及課稅實務總整理(115.10更新版本)
鄭宏輝會計師
[分析]
租地建屋涉及複雜的營業稅和營所稅,以及相關扣繳稅務及民法議題,我在此將我過去執業過程中整理的相關稅務函令及新聞稿進行整理,建議出租人或承租人要進行「租地建屋」的法律關係前,務必要先諮詢專業會計師,以確保稅務遵循的風險能降到最低。
[函令之一]
非金融業營業人間借款利息之相關稅務規定
鄭宏輝會計師
[整理分析]
1.非金融業之營業人間的同業借款利息,依據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財務調度利息收入不課營業稅,但應進行扣繳申報。
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依照財政部1121206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這時所收取的遲延利係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代價,故可不課徵營業稅。(筆者認為這種利息應辦理扣繳申報)
IFRS 18相關資訊整理及分享
鄭宏輝會計師
[新聞之一]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並將進行法規預告
2025-12-02
2025年個人成就回顧:
(由於我在12月底及1月初過於忙碌,故至現在才完成此部分回顧)
一、事務所經營部分
1.桃園所裝潢完成:
我的想法很簡單,就是把台北所的裝潢及辦公設備原封不動地在桃園所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桃園所裝潢工作花費約半年,我找的工班是5年前台北所裝潢時全部一樣的各個團隊協助,最後的裝潢成本增加許多,這整件事雖然勞心勞力,但總是完成了,讓我覺得頗有成就感,以下是桃園所辦公室整個重要大事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