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完整資料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過去20年最大的修正預計於今年發生,並預計於201911日實施,本整理彙總了官方說明修正草案的新舊法令對照表(極珍貴)以及大陸當地專業評論文章等,謹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之。

 

[官方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2018619日財政部/部長劉昆)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個人所得稅是目前我國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改革個人所得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合理減負,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旨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決策部署,依法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實施。修改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改革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保障改革實施所需內容。對其他內容,原則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完善有關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

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徵稅方式上均有所區別。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

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徵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1)

()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徵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適當簡併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併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

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2)

()優化調整稅率結構。

一是綜合所得稅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45%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1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3條、第16)

二是經營所得稅率。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為基礎,保持5%35%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3條、第17)

()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6萬元/)

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準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該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5)

()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於稅制公平。(5)

()增加反避稅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6)

此外,為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順利實施,草案還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徵稅辦法,並進一步健全了與個人所得稅改革相適應的稅收徵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正草案條文本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對照表

 

個人所得稅法(現行)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

修訂情況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前款第1項至第4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第5項至第10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將第2條第2項、第3項合併,作為第5項,修改為:“()經營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綜合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未修正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準、生活水準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照所取得收入的70%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未修正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新增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分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分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分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新增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次年3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新增

 

第十四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分、銀行帳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新增

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15條,將該條中的外國貨幣修改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修改為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第十六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未修正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未修正

 

第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新增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法所稱納稅年度,自西曆11日起至1231日止。

新增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草案沒提這條是否有變動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一條 本修正案自20191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101日至201812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16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17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6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6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6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30,000元的

5

2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6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1

不超過3,000元的

3

2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專業分析文章]

中國個人所得稅修正案要點解讀

(引自於201872 稅屋)

 

近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出臺,引起了社會和業內的廣泛關注。草案重點對納稅義務人、計稅辦法、稅率、配套徵管等政策作了相應調整。本文深入解析了草案修訂的要點內容,最後總結分析了本次個稅修訂的核心要旨。

一、引入稅收居民概念

根據草案第一條規定,依照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相較於現行規定,草案一方面引入了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概念,另一方面對居住時間標準作了調整,由原來的1年減少為183天。

很多觀點認為,按照草案規定,未來外籍個人來華工作取得的境外所得,其納稅義務將大幅增加。筆者認為上述定論為時尚早,因為對無住所個人的基本減免,是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和第7條中作規定,本次修訂並不影響基本減免條款的存在基礎,因此未來可能繼續保留,也可能就此取消。若繼續保留的,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受修訂影響有限。

實質上,修訂引入稅收居民概念,實質上只是立法表述上的與國際稅收接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就是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國內法規定。之所以作修訂,一方面是因為同企業所得稅一樣,個稅同樣存在國際稅收問題,而稅收()居民又是國際稅收中的基礎性概念,國內法與其保持一致,既在技術層面有利於稅法和稅收協定貫徹執行,也反映了中國與時俱進的立法技術以及積極融入全球治理的態度。

正如劉昆部長在修訂說明中所言: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徵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二、推行綜合徵收並延長計稅週期

根據草案第2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下文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非居民個人,則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綜合徵收制度,將增強個人所得稅的確定性,充分實踐量能課稅原則,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差距調節方面的經濟職能,具體而言:

其一,目前除了特殊行業外,企業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發放方式對個人應納稅總額有很大影響,特別是季度獎合併至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稅存在稅負畸高的問題。新政施行後,個人年應納稅額的計算將不再受發放方式影響,企業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支付決策無需再考慮稅務籌畫問題;

其二,目前低收入群體取得勞務報酬收入存在稅負畸高的問題,特別是外資企業發放實習生工資,普遍按照勞務報酬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負問題飽受爭議。新政施行後,低收入群體無論取得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一方面可享受達5,000元的免徵額度,另一方面適用的最低邊際稅率也僅為3%,遠遠低於勞務報酬下的20%

其三,目前勞務報酬和工資薪金的界定可謂老大難問題,如退休再任職、個人兼職、實習生工資等等。儘管草案仍然保留了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劃分,但綜合計稅後,收入性質的界定並不影響居民個人最終的應納稅額,爭議問題得到了間接解決,並且收入總額一定下,結構的變化將不再影響稅款的計算,提高了稅法的確定性,國稅函[2004]952號等關於稅目界定的規定,也將結束其歷史使命。

其四,綜合計稅後,收入來源廣泛的高收入群體如律師、教授等,其稅負將有所上升,以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按照現行分類計徵辦法,勞務報酬為超額累進稅率,邊際稅率最低20%,最高40%,特許權使用費和稿酬所得均實行20%單一比例稅率。若上述個人工資薪金收入已達較高水準,如超過30萬元,則合併計稅後,其他所得適用邊際稅率最少為25%,並且取消20%的費用扣除,稅負上升將更為明顯。

綜合徵稅後,帶來了匯算清繳問題。對於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級而言,考慮到目前自然人的納稅遵從意願和能力有限,個人認為另行規定的預扣預繳辦法很有可能注重與年度綜合計稅的銜接,以盡可能減少匯算清繳的涉及面。對於自多處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而言,則必須作匯算清繳,否則稅務機關將通過金三代扣代繳申報記錄,自動篩選出應申報未申報納稅人。草案第九條對納稅人識別號的專門明確,正是基於上述徵管需要的考慮。

此外,關於年終獎、低價購房、股權激勵等政策的去留問題,個人認為,其中的年終獎為貨幣形式,從稅法的確定性和稅收中性角度考慮,不宜再作保留,而是將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中計徵個人所得稅,從而避免因為日常工資和年終獎之間的結構調整,而產生的稅負變化。

三、增設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草案對綜合所得增設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其中值得關注的是,一線城市雖然工資水準較高,但住房成本尤其是購房成本畸高,實際收入與名義收入差距明顯。草案通過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的扣除,間接協調了不同區域物價水準對實際收入水準的影響,從而將計稅依據從名義收入修正為實際收入。另外關於繼續教育問題,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列支繼續教育費用支出是否不予扣除?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扣除?繼續教育支出是否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若計入個人所得的,新政下應准予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的申報徵管,延續了商業健康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事項的管理辦法,即由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按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預繳扣除和匯算清繳扣除各有利弊:預繳扣除加大了代扣代繳人的管理負擔,但避免了年終匯算清繳退稅;匯算清繳自行申報扣除與之相反,但目前稅務機關難以事後對個人實施稅收風險應對。

最後,草案規定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四、提高稅率級距和費用扣除標準

草案提高了低稅率階段的級距,並將費用扣除標準從3,500元提高至5,000元,同時取消了外籍個人等特定人員1,3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注意的是,上述調整自2018101日即刻實施。以工資薪金為例,現行規定和草案規定比較如下:

現行規定

草案規定(按月換算)

稅率(%)

1,500

3,000

3

1,500-4,500

3,000-12,000

10

4,500-9,000

12,000-25,000

20

9,000-35,000

25,000-35,000

25

35000-55,000

35,000-55,000

30

55,000-80,000

55,000-80,000

35

80,000

80,000

45

 

 

以一線城市24萬年薪計算:假設按月平均發放且不發放年終獎,則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37,440元,按照草案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19,080元,粗略計算稅負相差1倍。再假設發放年終獎且按照最優方式發放,則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32,385元。可見,草案將顯著減輕中產工薪階級的個稅負擔,何況上述計算尚未將草案新增的專項附加扣除計算在內。

本次修訂也大幅提高了經營所得的稅率級距,一方面是由於經濟發展和物價水準的提高,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對小微企業給予了稅收優惠而經營所得無法享受,因此提高級距有利於公平稅負。

五、延續代扣代繳制度

目前,中國自然人稅收徵管面臨很大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稅務機關對個人收入情況往往無從知曉,因此草案延續了現行規定,仍然將代扣代繳制度作為普遍適用的稅款徵收方式,並在事後的稅務風險應對中檢查企業代扣代繳義務的履行情況,存在應扣未扣、已扣未解繳的,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由於經營所得不適用代扣代繳制度,而根據現行規定,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也可適用經營所得繳納個人稅,但由於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種認定,實務中普遍在代開發票環節核定附徵個人所得稅,既排除了支付方的代扣代繳義務,又違背了經營所得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稅原理,造成稅收流失和稅制漏洞。例如,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規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代開發票時,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建議在本次修訂中,對經營所得的定義,應當排除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除非參照個體戶辦理稅種認定並作日常申報。

同時,草案引入了納稅信用激勵或懲戒制度,從而提升個人偷逃稅的違法成本。目前,中國針對嚴重失信主體已經採取了限制火車和民用航空器乘坐的懲戒措施。並且,根據國發[2016]33號規定的指導意見,未來還將可能採取以下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六、建立反避稅制度

草案第8條規定了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包括轉讓定價管理、受控外國企業規則和一般反避稅。避稅和偷逃稅的差別在於,避稅下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據以申報的經濟活動事實是真實的,而偷逃稅則是虛假的。此前,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已經對企業所得稅一般反避稅作了規定,但個人所得稅有所遺漏,存在納稅人為了中國企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以個人代替企業實施避稅的問題,因此個人所得稅反避稅對於健全所得稅反避稅體系,填補窪地有重要意義。

七、草案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

草案的修訂,無論是綜合徵收制度的推行,抑或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更多的是對現行稅制不合理的修正,以及隨著物價上漲和經濟發展的常規調整,影響面均只涉及工薪勞動階級。對於股息和股份轉讓的資本性所得的課稅,未有調整,而後者恰恰是收入差距的重要緣由之一。個人認為,大股東限售股轉讓乃至股票轉讓,股票的增值主要源自商譽,而商譽並未在上市公司層面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限售股轉讓的累計稅負僅20%,遠遠小於綜合所得最高45%稅率,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採用超率累進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散戶因素,可以結合持股比例再行規定股票轉讓起徵點。同時,為了防範大股東借信託、資管計畫等間接轉讓規避超率累進稅率,明確對此類金融工具按照穿透原理課徵所得稅。除此以外,取消財稅[2015]101號不區分持股比例的普惠性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優惠,對大股東自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法定稅率20%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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