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的最新官方看法—三階段認定流程方法論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境外資產匯回已經有新的官方認定原則大方向出爐了! 賦稅署未來會發出解釋函令來進行規範。預計有三個認定流程:
- 第一階段「辨認資金構成性質」: 例如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不屬於所得,不須課徵所得稅。
- 第二階段「區分課稅年度」: 假若匯回所得已超過核課期間(目前規定是5年或7年),同樣毋須繳納所得稅。
- 第三階段「檢視申報情形」: 如果還未超過核課期間,且取得所得年度為我國居住者,則要檢視申報情形; 假如過去已申報課稅,就免補報;若未申報課稅,就回歸到海外所得基本稅負制課稅,國外已納稅額可在限額內扣抵。
[相關新聞]
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否? 3流程認定
2019-01-11 00:39聯合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海外資金匯回是否須課稅引發台商關注,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昨天表示,財政部將發布新解釋令,提升認定一致性,預計透過辨認資金構成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等三段流程,分辨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讓台商能有所依循。
此外,為了協助台商回台投資,宋秀玲說,各地國稅局也已設立諮詢窗口,提供稅務專屬服務。
宋秀玲表示,「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未必涉及課稅,未來個人資金匯回,可依據財政部解釋令,自行辨認匯回資金性質,並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宋秀玲說,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第一階段先「辨認資金構成性質」是否屬於海外所得。舉例來說,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不屬於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至於屬於所得的資金則包括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及權利金等,宋秀玲指出,就必須進入第二階段「區分課稅年度」。她說,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五年或七年,如果匯回所得已超過核課期間,同樣毋須繳納所得稅。
最後,如果還未超過核課期間,且取得所得年度為我國居住者,就必須進入第三階段「檢視申報情形」,如過去已申報課稅,就免補報;若未申報課稅,就回歸到海外所得基本稅負制課稅,國外已納稅額可在限額內扣抵。
【我國稅務居民之認定相關規定】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所得稅法第7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