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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範例(1081月版本)

(引用自經濟部商業司官網)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

第2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3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5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分為   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元,分次發行。

(或

本公司採無票面金額股,資本分為_____股,得分次發行。)

第6條: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第7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三章 股東會

第8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9條: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10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普通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11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2條: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方案A:公司設董事3人以上

第13條:

本公司設董事 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得連選連任。

第14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方案B:公司設董事1人,不設董事會

第13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14條:

本公司設董事1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方案C :公司設董事2人,不設董事會

第13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14條:

本公司設董事2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15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董事開會時,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16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17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18條: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19條: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20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___%(或___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21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22條:

第23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有限公司。

第2條: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3條:

本公司設於    ,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5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      元。

第6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如左:

股東姓名

住址

出資額

 

 

 

 

 

 

 

 

 

 

 

 

 

第7條: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8條: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第三章 董事

第9條:

本公司置董事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二擇一)

第9條:

本公司置董事   人、並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二擇一)

第10條: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四章  經理人

第11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第12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第13條: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14條: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15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或    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16條:

 

 

第17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第六章 附則

第18條:

第19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股東姓名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

第2條:

本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4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5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6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分為   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元,分次發行。

(或

本公司採無票面金額股,資本分為_____股,得分次發行。)

第7條:

本公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之種類、抵充之數額、核給之股數如下:

出資種類

抵充之數額

核給之股數

 

 

 

 

 

 

 

第8條:

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

第9條: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第10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三章 股東會

第11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12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13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4條: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15條: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於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方案A:公司設董事3人以上

第16條:

本公司設董事 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得連選連任。

第17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方案B:公司設董事1人,不設董事會

第16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17條:

本公司設董事1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方案C:公司設董事2人,不設董事會

第16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17條:

本公司設董事2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18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董事開會時,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19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20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21條: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22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___%(或___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23條: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___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24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25條:

第26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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