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章程範例(108年1月版本)
(引用自經濟部商業司官網)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 |
第2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3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4條: |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第二章 股份
第5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分為 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元,分次發行。 (或 本公司採無票面金額股,資本分為_____股,得分次發行。) |
第6條: |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
第7條: |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第三章 股東會
第8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9條: |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第10條: |
本公司各股東,每普通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
第11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12條: |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方案A:公司設董事3人以上 |
|
第13條: |
本公司設董事 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得連選連任。 |
第14條: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
|
方案B:公司設董事1人,不設董事會 |
|
第13條: |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
第14條: |
本公司設董事1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
|
|
方案C :公司設董事2人,不設董事會 |
|
第13條: |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
第14條: |
本公司設董事2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
|
|
第15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董事開會時,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第16條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
第五章 經理人
第17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
第六章 會計
第18條: |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
第19條: |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
第20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___%(或___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第21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第22條: 第23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有限公司。 |
第2條: |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3條: |
本公司設於 ,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4條: |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5條 |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 元。 |
|||||||||||||||
第6條: |
本公司股東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如左:
|
|||||||||||||||
第7條: |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
|||||||||||||||
第8條: |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
第三章 董事
第9條: |
本公司置董事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二擇一) |
第9條: |
本公司置董事 人、並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二擇一) |
第10條: |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
第四章 經理人
第11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
第五章 會計
第12條: |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
第13條: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14條: |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
第15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或 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第16條:
第17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
第六章 附則
第18條: 第19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
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
|
股東姓名 |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
|
|
|
|
|
|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 |
第2條: |
本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第3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4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5條: |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第二章 股份
第6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分為 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元,分次發行。 (或 本公司採無票面金額股,資本分為_____股,得分次發行。) |
|||||||||
第7條: |
本公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之種類、抵充之數額、核給之股數如下:
|
|||||||||
第8條: |
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 |
|||||||||
第9條: |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
|||||||||
第10條: |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第三章 股東會
第11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12條: |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
第13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14條: |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第15條: |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於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方案A:公司設董事3人以上 |
|
第16條: |
本公司設董事 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得連選連任。 |
第17條: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
|
方案B:公司設董事1人,不設董事會 |
|
第16條: |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
第17條: |
本公司設董事1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
|
|
方案C:公司設董事2人,不設董事會 |
|
第16條: |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 |
第17條: |
本公司設董事2人,監察人 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
|
|
第18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董事開會時,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第19條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
第五章 經理人
第20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
第六章 會計
第21條: |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
第22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___%(或___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______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第23條: |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___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
第24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第25條: 第26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