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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給予現金折讓的小動作看企業的稅務與會計治理

鄭宏輝 會計師

 

某日我出差至某一個商務旅館投宿,該旅館商務房在網站上含早餐的售價為NT 1,800元,當我投宿的時候,該旅館的櫃檯人員表示由於疫情關係,該旅館將未提供早餐之未履行服務部分直接退給我100元現金(未要求我做任何簽收),但仍開立NT 1,800元發票給我。這個小地方,引發了一些稅務及會計治理的問題。

 

[稅務治理及管理上的問題]

  1. 此部分的銷貨折讓要如何處理才能合乎稅法規定。

 

  1. 銷貨發票合計欄直接寫NTD 1,700元,在發票備註欄註明100元的現金折讓,這個時候可以不用讓消費者做任何簽收,但這個規定是規定在財政部750428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連一般會計人員都不一定知道這樣的規定了,而且操作上要教會全部的第一線櫃檯服務人員也不容易,所以這個方法在稅務上可行,但在管理上不太容易徹底實施。相關的函令規定如下:

 

 

財政部750428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

 

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銷貨折讓之處理釋疑(節錄)

二、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者,得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1. 請顧客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上面簽名,依據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令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註:雖然此函令規定可以免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但筆者還是建議請顧客填上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來進行更好的稅務管理)”這個方法在管理上最容易教育第一線櫃檯人員加以實施,本文建議使用此種方法,相關例示如下:

銷或折讓退回證明單範本.jpg

  1. 稅務治理上所衍生的問題:

此部分現金上的折讓由於未取得稅法所規定的合法憑證,所以在營業稅上面無法扣抵進項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申報時會因為沒有合法銷貨折讓退回證明單來抵扣營所稅,講白話一點,在稅務上的損失就是給予現金折讓金額的25%(營業稅稅率5%+營所稅稅率20%)相關規定如下: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條: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2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會計治理上及管理上的問題]

    假若這個旅館的帳務是委外給會計師或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在實務上這個經濟行為由於沒有合於稅法的會計憑證,所以在一般的事務所是不會把這個行為給入帳的,但這會有以下幾個問題:

  1. 由於銷貨折讓未入帳,事務所結出來的損益大於實際的損益,事務所委外所產出的損益表無法反映經營成果。
  2. 最後結帳的結果會是帳面上的銀行存款金額大於銀行存摺的數字,這等於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面有個莫名其妙的資金缺口,假如這個金額轉為其他應收款,則股東會誤會公司的資金被不明地挪走,銀行授信時也不會對這種企業加以授信借款。

    假如這個公司是自聘會計人員,而這個會計人員也很詳實的把這個銷貨折讓給記在會計帳上,但最後的結果則會是反映出來因未取得合法憑證而導致無法抵扣稅負之損失,股東們看到這個結果反應在報表上,相信也不會高興。

   這個未提供在房客住房時因應疫情無法提供早餐而酌予退款給房客的行為,明明在管理及客戶服務上是正確的,但由於在稅務及會計治理的疏忽,而衍生出這麼多的後續問題。

    由以上的規定可以知道,現金給折讓款,但卻忘了請消費者簽收銷貨折讓單,這看起來雖然是個小小的動作及稅務上的疏忽,但相關稅務規定卻是又多又雜,很多不重視會計稅務職能的企業主都認為這種事情是很簡單的交易,但在本人以專業會計師角度引用了以上那一籮筐稅務規定之後,這些企業主應該可以發現事情真的很複雜,而且後面引發的管理上的炸彈會複雜到企業主難以想像,所以本文建議只要企業要採行這種措施前,務必要諮詢專業會計師來進行適當的稅務上及管理措施上的修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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