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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最新稅務規定見解分享

鄭宏輝會計師

[分析]

融資租賃所取得的車輛租金發票進項稅額,過去以來幾乎是不能扣抵,假若進行扣抵,幾乎都會碰到補營業稅加罰的狀況,後來在財政部111.01.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發布之後,以下狀況的融資租賃租金進項稅額便可以有限度扣抵,嚴格的進項稅額不准扣抵課稅實務算是放寬了一些。

[最新函令]

財政部111.01.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摘要:

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說明: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筆者觀點: 可能用公司租賃,租賃期間結束後由負責人購入之方案還是會用這項規定去補稅)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筆者觀點: 建議訂定車輛管理辦法來訂清楚有此項規定,便可以進行進項稅額規定)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過往課稅實務分享之一]

[財政部潑冷水的實務認定]—白話說,就是這種事要抵稅是有重重困難的

 

財政部970327新聞稿

 

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不得扣抵之範圍包括營業人購買或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9人座以下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之購置支出或融資租賃支付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

該局指出,上開規定主要係因一般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是供企業之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所以營業稅法規定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因此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之進項稅額自亦不得扣抵營業稅。該局發現有汽車租賃業者以租用乘人小汽車租金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以扣抵營業稅之節稅理由招攬生意,然實際上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的,請營業人務必留意。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採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而將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按虛報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補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過往課稅實務分享之二]

財政部1030829新聞稿

 

營業人購買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所取得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致其給付與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外保全業者購買供保全人員巡邏偵防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該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過往課稅實務分享之三]

財政部1071015新聞稿

 

營業人購置高級汽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使用,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多起,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該局提醒,依財政部811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相關函令之一]

財政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

 

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予他人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主旨: 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二、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19條訂有明文。惟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尚非自用。

[相關函令之二]

財政部810109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

 

非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已有規定。本案○○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額外分享之課稅實務]

取得融資租賃之進項憑證異常營業人查核作業即將於7月展開,營業人如有疏漏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

(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1-05-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近來屢有發現取得租賃公司進項憑證之營業人,涉嫌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為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受罰,該分局特別訂定輔導查核專案,輔導期至110630日止,將自11071日起針對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分局說明,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或貨物出售予租賃公司,取得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或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企業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嗣後租回或買回時,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7716日台財稅字第871954410號函及9761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00460號函(下稱財政部87年函及97年函)規定,其進項稅額除有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度購進玉米及黃豆等農產品,嗣後將該貨物以售後買回方式,與租賃公司互開統一發票,經該分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能依規定提示進項憑證及相關帳簿供查,嗣該公司認諾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3,060萬元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罰鍰1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融資租賃應有租賃物購買及移轉交付營運使用之事實存在。企業於進行資金調度時,如係向租賃公司以售後買回方式借款,應檢視該項資產或貨物是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或其所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否符合前述財政部87年及97年函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如企業未購買該租賃物,或無售後租回或買回之事實存在,僅係單純現金融資借貸,則免與租賃公司互相開立統一發票,其支付之借款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而所取得租賃公司之進項憑證,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進貨、購置資產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短漏報銷售額等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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