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所得超過個人生活所需,就需設籍登記為營業人課稅。
解讀:
1.判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近乎相同。
2. 房東所收到的租金收入超過可維持生計之程度便需設籍為營業人繳納營業稅,目前我聽到的課稅實務是出租達三戶以上便需設籍,謹此分享之。

 

裁判字號:

 

60 字第 644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裁判日期:

 

民國 60 09 14

 

裁判要旨:

 

私人購建房屋,長期出租,收取租金,可否認為經營租賃業而課徵其營業

 

稅,應以其購建房屋有無出租營利之目的以定。若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購

 

建房屋,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

 

不能謂非營業行為,自應依租賃業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至行政院台 (

 

) 財字第四七八八號令飭財政部研訂之徵免營業稅之範圍,係以出租人

 

藉租金之收入維持生計為前提,必具備此項前提條件,始有「徵免範圍」

 

之適用。原告以鉅資興建六層大樓,顯有相當資力,而其以大樓中之五層

 

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足見其建屋之目的,即在出租營利,已逾藉維

 

生計之限度,自無適用上述「徵免範圍」之餘地,仍應認其為事實上經營

 

租賃業務。被告官署依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所定租賃業之稅率,課徵其

營業稅,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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