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贈與稅問題釋疑

一.   問題:某位台灣籍人士,在台未待滿180天,贈與新台幣1,000萬元給醫院,是否要課贈與稅

解析:

  1. 1.     假若此台灣籍人士在台灣有住所(有戶籍),而此醫院有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則此捐贈行為不計入贈與總額。
  2. 2.     反之,假若此醫院為社團法人醫院或不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則此台灣人要課徵贈與稅。
  3. 3.     假若此台灣人贈與前兩年停留在台灣未滿365天,在台灣無住所,則其就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為贈與,方能免課贈與稅。

 

二.    以下為相關法條

 

  1. 1.     遺產贈與稅法

 

第三條(贈與稅課徵對象)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1. 2.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定義(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1. 3.     遺產贈與稅法

第二十條(89.1.26.修正)(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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