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往來彌補虧損相關研究

鄭宏輝 會計師

[研究心得]

  1. 10611日之前,股東依持股比例放棄股東往來,會計帳目上轉為資本公積,但股東不依持股比例放棄股東往來,在該公司帳上則要記入其他收入,必須要課徵營所稅。
  2. 10611日之後,股東不管是否有依持股比例放棄股東往來,都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3. 資本公積科目可依照公司法規定經股東之承認彌補虧損,對於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有所幫助。
  4. 個人稅部分,股東必須是要為彌補公司帳面虧損,且要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才能免課贈與稅。換言之,假如沒有符合此要件來放棄股東往來債權,會課徵贈與稅。

 

[法律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90.11.12.修正)(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用途)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函令之一]

經濟部940505經商第09402048030號

 

(不再援用﹝部分﹞:1060921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

有限公司彌補虧損釋疑

 

一、查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乃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應以「股東往來」之科目帳列「負債」項下,而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係屬對公司之捐贈,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其他收入。又依本部913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規定,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入帳;而有限公司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科目,合先敘明。

二、按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是以,有限公司彌補虧損應依章程規定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辦理之。另股東依出資額比例放棄債權列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又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而帳列「其他收入」者,於會計年度終了為損益之計算,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帳列保留盈餘。而上開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依本法第1101項及第2項之規定經股東全體之承認,均得彌補虧損。至於本部871211日經(87)商字第87227599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另商業會計之處理應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商業會計法第33條參照),是以,股東按出資額比例集中資金於負責人帳戶,再由負責人轉帳匯款至公司至帳戶,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函令之二]

經濟部1060921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

 

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一、依據本部於10682日召開「研議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議決議。

二、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1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55日經商字第0940204803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本部933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本部91411日經商字第09102053510號函及9212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函令之三]

 

財政部651228台財稅第38600號函

 

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免課贈與稅

 

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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