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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資金流動異常查稅相關案例精華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新聞之一] 台商匯回盈餘給其子女,遭核課贈與稅5,600萬元

        (    ( 2009928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電子報)

最近本局針對利息所得偏高之甫成年甲君進行查核,於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發現甲君及其兄弟等3人於民國95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之資金,查其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之用途類別,均勾選「340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購入台中市七期重劃區之房屋,其餘款項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之交易頻繁。另發現甲君之父母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數人,於民國9394年間,有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於國內某銀行OBU帳戶之紀錄,遂查得甲君之父母等人係香港A公司之股東,渠等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故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君等3人帳戶之款項,係屬甲君父母等人之海外投資收益。

甲君之父表示,因聽信銀行理財專員之建議,而將多年來存放香港之海外投資收益,匯予台灣之子女用以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誤以為其子女甲君等3人以「340國外借款」名義匯入資金免課相關稅捐,惟經查子女年紀尚輕,其主張自國外鉅額借款,但未能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本局追查資金流向,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之規定,函請甲君父母限期補申報贈與稅,核計補繳稅額逾5,600萬元。

[新聞之二]

凱博觀點/中國大追稅…瞄準外籍員工

2018-02-21 00:07經濟日報 凱博荷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啟銘

 

近日一篇東莞地方稅務局所公布的新聞引起筆者的關注。文中提及,東莞市地稅通過案件分析、輔導約談和情報交換等一系列措施,追繳108名外籍人員之個人所得稅3,608萬元,成為全省最大一筆通過對外專項情報交換補繳的稅款。

 

經了解,其案件內容乃是東莞稅務機關對全市外籍人員之個人所得稅進行數據分析排查,發現該企業外籍人員每月申報的薪資收入明顯偏低,與其職務不匹配;同時,其境外收入均為零,懷疑其漏申報境外收入。經過東莞地稅的約談,企業承認了虛假申報的問題,並對已申報的55名外籍人員補繳個人所得稅470萬元。然而,東莞地方稅務局並未對此稅額感到滿意,其再透過入出境部門協助,掌握外籍人員入出境紀錄;並透過企業網站資訊,得知該東莞公司係該境外集團的三大管理機構之一,認為其人員結構及薪資級距,不符合承擔該等管理資格,遂決定發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並得到海外稅務機關的積極配合。最後該企業總算願意承認其存在低報情況,並修正申報其外籍人員薪資,從平均年薪十幾萬人民幣提升至四十多萬。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日前北京地稅稽查局針對一起外籍員工補貼數額過高(補貼金額佔其總收入50%)的案件對企業做出補稅1,600萬人民幣,並處1,200萬人民幣罰款的決定。

 

筆者認為,隨著財稅大數據的整合及國際稅務情報交換的興起,外籍人員在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將是大陸下一波的清查重點。台企高管普遍在兩地或甚至三地申報薪資,對此趨勢,不可不慎!

 

(作者王啟銘是凱博荷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新聞之三]

大陸公司發現金股利 非屬海外所得要繳稅

 

2017-12-18 21:25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甲君取得在大陸地區公司的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的股票,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且以港幣交易,為海外所得,但南區國稅局以該公司的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的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因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的營利所得,其所得是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的股票,雖然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的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的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之四]  財政部1000815新聞稿

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他人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年僅20餘歲並無資力,但97年間卻有鉅額結購外匯情形,經調閱結匯水單及資金往來紀錄,深入追查發現,其資金來源除自其父乙君帳戶匯入外,大部分係自香港A公司帳戶匯入。因乙君經營螺絲製造並於大陸設廠,A 公司匯入資金疑似與乙君關聯。嗣經查核乙君終坦承香港A公司帳戶資金實係其所有,為了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遂自香港A公司帳戶直接轉匯予子甲君,因甲君收取款項後已將相關資金作為理財運用,已符合贈與要件,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就乙君贈與甲君之境內外資金一併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12倍罰鍰,本案核課乙君贈與稅及罰鍰計8百餘萬元,已全數繳納完畢。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運用查核技巧,仍可掌握民眾隱匿在境外的財產,可使逃漏無所遁形(編註: 各位請注意,還沒實施CRS時,查核功力就這麼好了)如有漏未申報,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處罰。

[新聞之五]—20多歲的年輕人自己面對國稅局查核,匯入50萬美金,補稅加罰300多萬台幣

財政部1001027新聞稿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9911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雖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是受贈海外財產,而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君年僅20餘歲,但99年度卻有鉅額結購外匯,經調閱相關結匯水單及存款資料,其花旗銀行之帳戶98年底有國外匯入款美金50萬元,陳君表示該筆資金為海外所得,依稅法規定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才納入課稅,98年度不屬課稅範圍。惟該局追查發現該筆資金是其母自臺灣銀行帳戶輾轉匯至國外帳戶再給予陳君,雖陳君主張是其母借用帳戶,並無贈與之意,但該局查核該筆資金存入後,除循環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外,尚有部分資金用於陳君國外遊學及開業的費用,顯然陳君對該帳戶有使用支配權,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就其母贈與陳君之境外資金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合計3百餘萬元。

該局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應盡速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之六]

小額分批匯海外…躲不過國稅局法眼

2018-01-10 14:26聯合晚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財政部表示,其也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剛成年的甲君在2016年間,參與A公司現金增資金額2,0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國稅局追查,甲君現金增資款的資金來源,發現是由甲君的父親乙君,匯款至A公司的銀行帳戶。

經國稅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是以自己的資金為兒子甲君繳納A公司現金增資款,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的紀錄,應以該現金增資款金額2,0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定乙君2016年贈與總額2,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78萬元。

此外,隨著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國人可以便捷快速買賣外幣及移動資金,國稅局提醒不要以為將資金匯往國外後,國稅局就掌握不到,稽徵機關查核技巧與時俱進,除追查資金流程外,也會運用各種管道的課稅資源,使逃漏稅無所遁形。

近日國稅局也查獲某案例,甲君自20152016年間陸續將小額資金,匯至美國乙君英文姓名帳戶,每次結匯金額為美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2年間匯出資金換算新台幣高達4,000萬元,甲君向國稅局主張,匯款用途是借款給友人乙君,但未能提供借貸的相關證明資料。

經國稅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並無出境至美國紀錄,且查證銀行存提明細,亦無發現與乙君資金往來,而甲君已高齡70歲,子女經常居住國外,研判乙君應為甲君的親屬。

經提示相關資料後,甲君坦承乙君就是其長子,因乙君於美國經營事業,有資金需求,所以匯款予乙君資助。該案甲君將自有資金無償給予他人,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要件,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處罰鍰,共計補徵約600多萬元。因此民眾也須留意,切勿認為將資金分批小額匯至子女國外帳戶,國稅局無法查核,仍應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罰。

 

 

 

 

 

 

 

 

 

 

 

 

 

 

[新聞之七]

財政部1060725新聞稿

 

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經濟全球化及投資管道多元化的趨勢下,個人常可經由多元投資管道買賣國外金融商品進而獲取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計算海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經人檢舉出售有價證券涉嫌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經審閱股票轉讓合約書內容,甲君出售之有價證券係屬外國公司之股票,屬甲君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甲君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核計其所得額為7,600,000元,又查甲君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無須開立扣繳憑單,民眾有取得海外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已達到基本稅額申報標準,如已達到即應辦理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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