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分享--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扣除額要怎計算和使用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民國106年12月28日之後有新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依該法第4條規定,有基本生活費扣除額,筆者初讀該法律時,以為有”增加”一個新的扣除額,但看到財政部在107年3月31日所發布的新聞稿(課稅實務),才發現要全家戶所擁有的基本生活費扣除額總額要大於該家戶所能享受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才能就此差額進行”基本生活費”的額外扣除額,這個課稅認定實務單是針對法律進行文義解釋是看不出來的,在此分享之。
[新聞稿]
財政部1070331新聞稿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相關法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四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