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陸債券基金配息要課徵健保補充保費之相關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 台灣人投資大陸債券基金算是台灣境內所得,衛福部依據以上所述法律規定,開始要求投信業者針對這部分債券配息需負擔健保補充保費扣費義務(目前為扣繳1.91%),這等於是變相加稅的行政函令規定,未來在規劃時應注意之。
  3. 未來投資此類基金獲取所得一定要記得併同境內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為投信公司已經會把此等資料呈報健保局,所以國稅局亦會掌握此等課稅資料,未申報者將面臨補稅加罰的稅務風險。

[新聞本文]

投資大陸債券基金配息 要課健保補充費

 

20180928 04:11 工商時報 黃惠聆/台北報導

 

投資中國大陸債券的配息收益算是「境內所得」?最近投信法人接到來自衛福部的解釋函令,主要內容是各投信業配發基金利息時,若該利息有來自中國大陸債利息所得,應於基金配息時扣取健保補充保險費。

 

投信業者表示,由於課稅機關將來自大陸的大陸債利息所得都視為「境內所得」,所以,投資人若有投資大陸債並獲配息,投資人要將該部分基金收益分配申報綜合所得,作為課稅所得基礎。

 

但因投資人投資海外債,就是不希望債息收入被列入綜合所得課稅項目,投信業者說,由於大陸企業債可以給相對高的債息,因此,若有新興市場債基金投資大陸企業債時,投信業者通常會採取「不配大陸債利息」只配「其他海外債的利息」的作法,讓投資人所收到的該債券利息可以列入「海外所得」。

 

投信業者進一步表示,因為海外所得就不必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金額只要未達100萬元者都不用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個人基本所得額」,更不用被課任何健保補充費。

 

投信業者說,雖知悉配發來自大陸債息算「境內所得」,但不確定是否也要代扣繳健保補充費,所以透過投信投顧公會去函給衛福部詢問有關投信基金含ETF於基金配息時,收益分配來源是大陸企業發行的債券所獲的利息所得,於配息時扣費義務人是否應扣取補充保費。

 

近日衛福部也正式回覆,並在函文中指出,依全民健保法第31條規定,利息所得是補充保費扣費標的之一,基金收益分配來源如為大陸企業所發行債券所獲配的利息所得,扣費義務人(投信業者)應於配息時扣取利息所得補充保費。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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