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應否報准之處理原則之稅務函令解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國稅局調閱納稅義務人的銀行帳戶,有以下的法令規定,主要有分為
- 需報財政部核准的稅務查核行為。
- 由各區國稅局局長核准便可向銀行發函的稅務查核行為。
- 由稅捐稽徵機關便可直接發函向銀行查詢之稅務查核行為。
國稅局必須是依這個函令的規定發函查核銀行往來,銀行方可回覆。
假若銀行不配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另依同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規定]
- 所得稅法第83之1條第一項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 相關函令:
財政部賦稅署950707台稅六發字第09504529490號函
稽徵機關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應否報准之處理原則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5年6月7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2220號函送該局召開「研商財政部70年12月3日(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5年6月7日銀局(一)字第09510002220號函
檢送本局召開「研商財政部70年12月3日(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
研商「財政部70年12月3日(70)台財稅字第40060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因課稅需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查詢納稅義務人有關資料及同案衍生應查核其他帳戶資料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
(二)由各區國稅局首長核定(由局長決行)發函向銀行查詢者:1.向兼營票券商、證券經紀商之銀行,查詢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間之買賣債、票券及有價證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資料。2.依(一)報經財政部核准查詢資金往來紀錄案件,其同案因衍生之應查核帳戶(包括:同案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家銀行或在其他銀行之往來帳戶;同案同一銀行另發現與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帳戶)。
(三)由稅捐稽徵機關發函直接向銀行查詢者(查詢上開(一)(二)項以外之資料):1.納稅義務人於銀行開戶之基本資料、特定時點之帳戶(含存、放款)餘額。2.被繼承人及其生存配偶於「繼承事實發生日」之銀行存、放款餘額。3.為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向銀行查詢欠稅人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情形。
(四)同案衍生須查核與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於不同銀行資料時,稅捐稽機徵關應另依上述(一)至(三)處理原則辦理。
- 最近財政部向台灣金融機構調閱OBU(境外金融分行)相關資訊,已不須逐案向金管會報准了: 這意味著,未來OBU資訊在台灣稅捐機關面前將是透明的。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9.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1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主旨:本會94年 6月 3日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暨稅捐稽徵法第 5條之 1及第46條之 1條文業經增訂公布,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客戶資料之需者,應依本會95年 5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號令及本會銀行局95年 6月 7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號函所訂相關程序辦理,無須再逐案報經本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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