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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享--哪些逃漏稅涉洗錢要移送檢調,財政部要定義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此篇新聞發布在APG實地評鑑即將結束之時,具政策宣示意義。
  2. 財政部未來應該會針對逃漏稅犯罪加強查核力度,並將逃漏稅犯罪定調為洗錢罪的前置型犯罪,由此篇新聞可發現以下狀況容易被認定為逃漏稅犯罪:
  1. 虛設行號
  2. 設立沒有實際營運的紙上公司
  3. 利用人頭、外圍帳戶藏匿逃漏稅之所得

 

[新聞本文]

哪些逃漏稅涉洗錢要移送檢調 財部要定義

 

2018-11-14  21:1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為期二周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實地評鑑14日中午告一段落,APG關注稅務犯罪,財政部官員表示,在洗錢防制工作上,要進一步建立執行程序,定義哪一些稅務犯罪是疑似涉及洗錢,要移送給檢調單位。

 

評鑑團將在16日公布初評結果。去年628日上路的「洗錢防制法」規定,逃漏稅後,若再以不正當方法藏匿逃漏稅所得,可能會加一條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規定,將稅捐稽徵法中的「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列為洗錢的前置犯罪。官員解釋,近年來,國際上開始將稅務犯罪納入洗錢,因為稅務犯罪是洗錢的動機,逃漏稅後就會想要將犯罪所得進行藏匿、漂白等處置,就會涉及洗錢。

 

官員指出,稅務犯罪逃漏稅後,用「不正當的方法」將不法所得掩飾或隱匿,或透過移轉或變更等方式讓他人得以躲避刑事追訴,就是洗錢。不過,究竟什麼是「不正當的方法」還尚待定義,哪些行為屬於高風險行為,也尚待釐清。

 

舉例來說,虛設行號、設立沒有實際營運的紙上公司等,可能就是逃稅風險高的行為。但國際上多採用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等方式來防止或查緝稅務犯罪,很少直接以洗錢來論處,因為跨國企業賺取的所得是合法所得,不能只以企業將錢放在紙上公司就認定為洗錢。

 

官員表示,我國因有歷史因素,過去必須繞經第三地才能投資大陸,因此在現實需要下,企業設立紙上公司很普遍,但企業設立紙上公司不一定有賺錢,更不一定是為了逃漏稅。

 

如果單純只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即涉及違反稅法的刑罰處罰;但若逃漏稅後,涉及利用人頭、外圍帳戶藏匿逃漏稅之所得,就另外涉洗錢罪的處罰

 

「洗錢防制及金流透明化是未來趨勢,」官員表示,資訊及金流的通報也比過去完備,國稅局也會配置更多人力去查核,對稅務犯罪會更有嚇阻作用。

 

財政部也是APG受評單位之一,包括海關的邊境管制、國際稅務上的資訊透明度及資訊交換、稅務犯罪的風險控管及執行程序,及對記帳士及稅務代理人的洗錢防制機制的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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