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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釋字770號的觀察:

1. 民國104年7月8日修法前的合併案異議股東也可以依照新的企併法12條至法院向合併案公司聲請股份公平價格收買之裁定(我有出過相關的公平價格評估報告書保障過異議小股東權益)

釋字770號理由書有謂:....雖合併當時之企業併購法就未贊同合併之股東及時獲取資訊之確保機制,尚有欠缺,然就此部分,實際上難予個案救濟,惟就確保價格公平性之部分,仍應給予聲請人相當之救濟。如後所述,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之企業併購法(即現行企業併購法)就股東主動請求收買之情形,其公平價格已設有較為完整之保障機制,於個案救濟部分,可參照其部分規範。聲請人得於本解釋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列明其主張之公平價格,向法院聲請為價格之裁定。法院應命新台固公司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相關程序並準用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8項至第12項規定辦理。....

2. 大法官此次以保障人民財產權作出此號解釋文,落實了股東行動主義,未來對於企業併購案的異議股東,都可以依據新企併法第12條聲請股份公平價格收買之法院裁定來保障自己權益(編註:請記得,‘異議’不是在股東會上大小聲瞎吵喔)

相關釋字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70&fbclid=IwAR0iIKZvOkuCs0hnO_vVnPk13kyQMxL_XGPG2R2S5EPtGNDIih8jWXe5T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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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