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董事長時,舊董事長拒絕在更換董事長的議事錄簽名或蓋章的做法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 假若有實際開股東會而更換董事長,舊董事長拒絕在更換董事長的議事錄簽名或蓋章,我有找到兩個經濟部函令可供參考
- 假若沒有實際開股東會,為了便宜行事而做虛假議事錄去辦理工商登記,在後附的新聞案例是股東向地檢署告發,最後檢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行為人,此例要小心。
[相關函令]
- 經濟部940310經商第09402404460號
給付之訴有關證明文件釋疑
按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原任董事長拒於議事錄簽名或蓋章,應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請求主席(原任董事長)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之給付之訴。即檢附提起給付之訴之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本部93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302110870號函參照),而有關證明文件,係指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之掛號起訴狀,及其所附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等文件,至議事錄之製作,應依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辦理,併為敘明。
- 經濟部921121經商第09202238630號
原任董事長拒於議事錄簽名或蓋章如何之處
按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就任後,並經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是以,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議事錄分送,係由新任董事長應作為之義務。至原任董事長拒於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一節,應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請求主席(原任董事長)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之給付之訴。
[相關司法判例]
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710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
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相關新聞報導]
提交不實董事會增資決議 A光電前董座遭起訴
2017-07-02 23:3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A光電前董事長B被控於任職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5千萬元給A,為使該債權得用以抵繳A增資發行新股股款,私自做成董事會增資5千萬元決議,事後又未向員工或股東表示有發行新股,遭知情股東具狀告發,新竹地檢署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B於101年8月至103年9月間擔任址設新竹縣A光電公司董事長,B前於103年1月22日至103年5月28日間,曾以個人名義陸續貸給A5千零1萬元,為使該債權得用以抵繳A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先於103年6月3日在A召開董事會,決議「A擬發行新股500萬1千股,發行新股保留10%由員工承購,其餘由原股東按原持有股份認股」,經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且未曾向員工或股東表示有發行新股;並保留10%給員工承購等情事。
B竟於103年6月30日A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上登載稱:「承103年6月3日發行新股案,因股東及員工皆無意增資,也無特定人金援,經債權人同意與支持後,本公司發行新股5千零1萬元由債權抵繳股款‧‧‧」等不實內容,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於103年7月11日委由不知情會計師持該不實董事會議事錄,檢附在A變更登記申請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股本變更登記,使承辦人員經書面形式上審查後,亦據以照准,且將該不實會議紀錄內容編列為登記卷,而於103年7月14日准予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資料書面審核、公司資料管理、登記之正確性。
全案經股東向新竹地檢署告發,B於偵訊中供稱:會計師提議用債權轉增資,103年6月3日董事會實際上是要用他個人對公司的債權去發行新股,所以才會有這個會議,會議紀錄所載保留10%由員工承購,其餘由原股東按原持有股份認股公司討論且通過,但實際上沒有執行,因為不想再增加股東負擔,103年6月30日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之所以會與實際內容不符,是因為簡單化,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辦理增資。
然而股東證人指控,B在董事會做成增資決議,股東會卻說沒有增資決議,103年6月29日前也沒有通知任何股東。最後檢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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