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協議書範本及合資法律關係說明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合資契約在民法上定性為無名契約
  2.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表示,合資或約定共同出資買賣股票,在與合夥契約性質不相牴觸之情況下,得類推適用合夥之相關規定。
  3. 關於合資財產結算、損益分配及出資額返還,合資者只能要求對合資事業拿回金錢給付,而不能直接要求拿回合資事業財產。

[合資法律關係說明]摘自元照法律網

合資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定之?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號判決

【主旨】

合資契約與合夥均係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惟兩者之差異僅在合夥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

【概念索引】

民法/無名契約

【關鍵詞】

合資合夥委任類推適用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合資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定之?

(二)選錄原因

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然若僅是共同出資,而未經營共同之事業,僅是合資關係,屬無名契約之一種,則當事人間應如何定其權義歸屬?合資契約之性質係比較類似委任或合夥契約?如何類推適用?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表示,合資或約定共同出資買賣股票,在與合夥契約性質不相牴觸之情況下,得類推適用合夥之相關規定,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當事人約定合資或共同出資買賣股票,以賺取買賣差價之利潤者,雖非約定經營共同事業,而與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合夥契約未盡相同,惟其互約出資買賣股票,並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之情形,仍與合夥契約性質類似,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依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同法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並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退夥人之股分;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又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或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合夥解散;同法第六百九十七條第四項則規定,為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是上開合資契約如經出資人一方表示退出,或經全體出資人同意終止,或其目的已完成者,關於合資財產結算、損益分配及出資額返還,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以當時財產狀況為準予以結算,如尚有未售出之股票,應先予變賣了結後,計算損益及應返還之出資額,而以金錢返還之。

三、本案見解說明

依兩造之約定,非僅係被上訴人委任上訴人辦理房屋興建事宜,而係重在合資興建房屋,按出資比例分配各取得一棟公寓,雖與民法所規定之合夥契約未盡相同,惟其互約出資興建公寓,並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之情形,與合夥契約性質類似,而非屬勞務給付性質之契約,不得遽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判命上訴人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予被上訴人。

【選錄】

按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當事人間之契約不限於民法上之有名契約,其他非典型之無名契約仍得依契約之性質及經濟目的而類推適用關於有名契約之規定。又委任契約乃受任人本於一定之目的提供勞務,為委任人處理事務(民法第528條參照),該契約之標的(內容)重在提供勞務而為事務之處理,至於有無完成一定之工作,則非所問;而合資契約,乃雙方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契約,兩者迥不相同。又合資契約與合夥均係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惟兩者之差異僅在合夥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查兩造僅約定雙方共同提出共有之土地,以上訴人名義貸款興建公寓,兩造各應負擔半數之興建費用及上訴人須於何時辦理建築執照及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並就該共同出資興建之建物,由被上訴人取得0015樓,由上訴人取得0015樓,兩造所訂契約為無名契約之事實,為原審所認定。依兩造之約定,非僅係被上訴人委任上訴人辦理房屋興建事宜,而係重在合資興建房屋,按出資比例分配各取得一棟公寓,雖與民法所規定之合夥契約未盡相同,惟其互約出資興建公寓,並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之情形,與合夥契約性質類似,而非屬勞務給付性質之契約。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遽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判命上訴人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予被上訴人,已有未合。再者,兩造合資目的在興建兩棟公寓,公寓已興建完成,顯見合資之目的已完成,類推適用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合資應予解散,並行清算,始得請求分配。原審未究明兩造是否已行清算,遽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亦欠允洽。上訴論旨,指摘關此部分之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投資協議書範本]

投資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A(下稱甲方)

                  B  (下稱乙方)

    鑒於甲乙雙方規劃之未來發展願景認同,在甲乙雙方本於此合約及合作精神的共識下,就相關合資及投資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投資架構及出資方式

  1. 甲乙雙方同意在中華民國成立合資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此公司名稱為D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甲方所佔股份比例為50%,乙方所佔比例為50%
  2. 甲方同意乙方以新台幣125萬元價金購買甲方所持有之C行銷顧問有限公司50%股份。

 

第二條:合資公司權力分配

  1.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為D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董事(即公司負責人),甲方為該公司股東。
  2.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為C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董事(即公司負責人),乙方為該公司股東。
  3.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為兩家合資公司的財務業務及管理行為之最終決策者,乙方進行此兩家之財務業務及管理行為決策需經甲方核准方可進行,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而進行此兩家公司財務業務及管理行為決策,乙方需負擔相關法律責任,甲方得單方面終止此合約,並依據本合約第六條規定行使合約終止權。       

第三條:股權轉讓限制

    甲乙雙方假若要轉讓其所持有之C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或D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股份,則擬出售方需以提出轉讓股份意思表示之前一個月月底之標的公司自結報表淨值為出售給對方之轉讓價格,假若對方無法購買擬出售股份方之股份,則需出具書面同意書並同意擬出售股權得將其所持有之股份出售給第三人。

 

第四條:資金到位之規範

        1.甲乙雙方於合約簽訂後,乙方須於106XX日之前,將約定之投資金額新台幣125萬元整匯入甲方指定之以下帳戶為購買C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股份價金,本契約始生效力。

戶名 : A

銀行名稱 : XX銀行 XX分行

帳號 :

  1. 甲方須於收到投資金額後,於法定時間內完成辦理公司設立等手續。
  2. 另甲乙雙方已確認各以新台幣25萬元於民國106829日匯入D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銀行帳戶,作為成立D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資本金。

第五條:財務資訊公開規範

    甲方須每月將C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及D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給予乙方。

第六條:合約終止權

  1. 假若甲方依據本合約第三條規定行使合約終止權,則甲方得以乙方原投資金額買回乙方所持有之C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股份,而乙方在此時應以第三條之規定買回甲方所持有之D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股份。
  2. 另乙方應於合約終止後15日內將其營業地址遷離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21277樓之登記地址。
  3. 假若乙方無法履行此條之要求,則甲方得向乙方請求xx元之損害賠償金額。(編註: 此項甲方得決定是否要不要列出來)

第七條:稅負
甲乙雙方須各自負擔其因履行此協議所產生之稅負。

第八條:保密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均不得將所知悉甲方之書面資料、商業機密暨其他經標明為機密之文件或資訊(型態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畫、書面、電子檔案等),以包括但不限於口頭、影印、錄影、錄音、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為傳布、揭示或洩露予任何第三人。假若因而造成相關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此等損失。

第九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約之解釋、訴訟與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約未約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立協議書人

  方: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方: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106    9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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