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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實務分享—最新經濟部函令見解分享(108年1月)
 
[白話整理]
1. 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之董事會,可比照公司法第182之1由過半董事互推產生主席。
2.只要有一名董事反對用書面開董事會,則要實際召開董事會,不可用書面開董事會便宜行事。
3. 1人股東的公司,不用訂立股東會議事規則。
4. 員工酬勞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需報告股東會。
5. 107年1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舊法新設ㄧ年內股份不得轉讓的規定。
6. 在網站上列出股東會召集事由,主要內容需列出細部事由,例如,不能只說變更章程,而應寫出變更的章程內容。
7. 每季或半年發股利的公司,不需編財報和盈餘分配表和經監察人承認,但需先預估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公積及員工酬勞後,才能發股利。
8. 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授權董事會用特別決議方式決定現金股利的發放,在此情況下,董事會可直接決定現金股利的發放,不需股東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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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