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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案例-老闆長年住海外的親人的薪資支出被剔除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以下這個案例是國內建商列報老闆長年住海外的親人的薪資支出被稅務機關視為不屬本業的相關支出,這個課稅認定實務值得注意,僅供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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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須具有僱用事實,且工作內容亦應與其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該營利事業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其董事長之女甲君薪資25餘萬元,經查甲君101年度出境期間長達347天,該局以A公司101年度銷售房地皆在國內,並無國外的建案,A公司雖主張甲君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其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已提供勞務等語,惟未能提示甲君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乃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與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避免因不符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遭剔除補稅。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來電洽詢,以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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