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官版--台商回台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分享
因應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合作興起及美中貿易戰衝擊,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台商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並關切資金匯回議題。高雄國稅局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窗口,有效為台商處理稅務疑義,期能對回台台商提供實質助益。
該局針對受理該服務之情形,特別彙整常見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及回應,供民眾參考,臚列如下表:
項次 |
問 題 |
回 應 |
---|---|---|
1 |
海外資金匯回如何課稅? |
1.海外資金不課稅態樣: (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 (2)屬海外所得但已申報課稅者。 (3)屬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者。 2.屬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之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
2 |
海外所得之核課期間如何認定? |
1.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 2.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
3 |
個人投資大陸地區之盈餘如何課稅? |
1.個人自大陸地區將資金匯回,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2.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在限額內可扣抵應納稅額。 |
4 |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盈餘如何課稅? |
1.個人取自第三地公司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係屬取自其所投資海外公司所分配之營利所得,屬所得人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人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因屬海外所得,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不得扣抵臺灣應納稅額。 |
5 |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薪資所得之應申報年度為何?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投資收益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及薪資所得應於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
6 |
1.大陸子公司透過控股公司將盈餘分配回臺 灣,如何課稅? 2.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回 ,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款,可否搭配虧損扣除使用? |
1.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源自大陸子公司投資收益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在限額內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如依規定順序申請扣除虧損,再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致損失其抵減權益者,得保留於法令期限內之以後年度申請扣除虧損。 |
7 |
將境外生產線移回臺灣從事生產製造,是否提高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
應檢視臺灣母公司及其集團各子公司所執行之功能及扮演角色,如公司無不合常規之安排,在臺灣留有合理利潤,即可降低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
該局進一步表示,台商若有匯回資金疑義,均可向各局單一諮詢窗口諮詢;相關資訊亦可至「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360/6148286175136719793)查詢。該局單一諮詢窗口為劉審核員妙瑱,服務電話為(07)7256600分機7183。【#200】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洪敏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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