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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108.9版本)

                                                                                         鄭宏輝 會計師

[新聞之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特彙整遺產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正確申報方式或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申報期限: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如因故無法於6個月內申報者得申請延期申報,納稅義務人常因未檢齊所有文件,誤以為不能辦理遺產稅申報,致漏未申報或未依規定於6個月內或核准延期期限內申報。

二、存款:

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申報。

三、投資: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歸戶時與被繼承人死亡時有時間落差,納稅義務人未向集保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查證死亡時之投資額,直接以該財產參考清單上被繼承人投資之金額申報,致生短漏報情事。

()死亡前1日或當日已出售上市()或興櫃股票,因出售股款係於死亡日後才入帳,漏未申報應收股款債權。

()死亡前1日或當日買進上市()或興櫃股票,漏未申報股票與應付股款。

四、債權:

漏報被繼承人對被投資公司之債權(股東往來)或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五、保險:

被繼承人遺有保險財產,誤認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而未申報。建議無法判別保單性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時,仍應申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以免因漏報受罰。   

六、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贈與配偶或子女財產,因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稅或未超過免稅額而未併入遺產申報。 

七、再轉繼承財產:

漏報被繼承人遺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財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申報遺產稅,以免發生漏報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9-02

[新聞之二]

國稅局教你 申報遺產稅不可踩的7大地雷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根據財政部統計,今年前7月,遺產稅的累計淨額為141億元,較去年增加37億元,年增率超過三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了提供民眾正確的報稅觀念,整理了七大遺產稅申報常見的錯誤樣態與及正確的申報方式,民眾申報時可以作為參考。

 

財政部統計,今年前7月遺產稅的累計淨額為141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37億元,年增率35.0%,財政部表示,今年上億元的大額稅款有9件挹注,使得今年的遺產稅明顯增加。

 

 

根據台北國稅局整理,民眾申報遺產稅最常出現的錯誤樣態有七大項,建議民眾在申報時注意,避免誤踩地雷。

 

一,申報期限:6個月內申報,可以延期3個月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如果因故無法在6個月內申報,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時間以3個月為限。但是納稅義務人常因未檢齊所有文件,誤以為不能辦理遺產稅申報,導致漏未申報或者是未依規定內在6個月內獲核准延期內申報。

 

二,存款:以死亡日時的存款餘額申報

 

民眾常未以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的金額申報,而是以存摺最後餘額申報為存款,國稅局表示,申報存款時要以死亡日的存款餘額申報。

 

三,投資:民眾要查證死亡日時的投資情形

 

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申報錯誤樣態比較多種,包含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歸戶時與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有落差,納稅義務人未向集保公司或者被投資公司查證死亡時的投資額,直接以財產清單上的財產作為申報,導致產生短漏報的情形。

 

錯誤情形還有死亡前1日或當日已經出售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因為股款是死亡日後才入帳,漏未申報應收股款債權。另一種則是死亡前1日或當日買入股票,漏未申報股票與應付股款,買進的股票應該列入遺產申報,而應付的股款應從未償債務扣除。

 

四,債權:登記他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法院判決日6個月補申報

 

漏報被繼承人對被投資公司(股東往來)或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請求權。國稅局表示,民眾應向被投資公司查詢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債權金額,列入申報;至於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請求權,應該在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6個月內,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動產的時價補申報遺產稅。

 

五,保險:無法判別是否課稅時 建議申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

 

被繼承人遺有保險財產常被誤認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而未申報,國稅局表示,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要保人死亡,該保單價值應計入要保人(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所以建議民眾在無法判別保單性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時,仍應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以免遭漏報處分。

 

六,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併入遺產申報

 

死亡前2年的贈與依據民法的規定,各順序繼承人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申報遺產稅,也就是說,死亡前2年贈與給配偶或者子女的財產,是要併入遺產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沒有超過贈與免稅額而沒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此外,國稅局強調,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的存款轉出或提領,非屬贈與,如果不能證明具體用途,就要列入遺產申報;死亡日後存款的轉出或提領也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贈與。

 

七,再轉繼承財產:未辦理繼承登記財產也要申報

 

簡而言之,就是被繼承人還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財產,雖然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仍併入遺產申報。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以上七大項的相關規定申報遺產稅,以免發生漏報情形而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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