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肥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給個人?
鄭宏輝 會計師
台肥公司是否可以借款給個人?答案當然是不行,台肥是上市公司,依據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要與台肥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台肥才能資金貸與出去,台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是不能貸與資金給個人的,就算是所謂的通案也不行。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是相關法令及台肥公司的資金貸與他人辦法
1. 公司法
第十五條(90.11.12.修正)(業務與貸款限制)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三條(108.3.7.修正)(依公司法規定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公開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已加入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及聲明遵循自律規範,並已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從事短期資金融通,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融資金額之限制。但貸與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百。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2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
融通資金必要之下列公司為限:
一、與本公司有直接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持有其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三、本公司與子公司持有其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
以營業週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