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財產之相關贈與稅實務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除非能證明有實際支付價款的確切證明者可免課徵贈與稅。

 

    過去國稅局針對此種行為採事後查核為主,近期在台南地區的地政機關為了避免民眾不熟稅法規定,在進行此種行為後被認定為視同贈與,故會要求民眾先去國稅局申請認定此種視同贈與行為是否應課稅,國稅局表示,視同贈與沒有特定的申報書,國稅局的大方向是建議民眾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表,註明是二親等間的交易,提出買賣契約,再附上支付價款證明即可。這種事前申報及核定作法,的確可以大幅降低租稅風險,值得肯定。

 

細部的申報應附文件整理如下:

  1. 贈與稅申報書
  2. 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3. 買賣公契及稅單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稅單、房屋契稅稅單)
  4. 買賣私契影本或買賣說明書(簡要說明買賣價款及支付流程)各乙份。
  5. 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如買賣雙方之存摺、匯款單、銀行支票、收據等),以及資金來源(如來自歷年受贈所得、繼承取得之財產、出售不動產所得、以其自有不動產向銀行貸款、歷年綜合所得等)之證明文件。
  6. 如係需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向銀行貸款給付(另需檢附償還貸款之能力證明)、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再行支付價款(如前述應檢附支付價款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
  7. 假若是承擔賣方原積欠銀行之貸款(另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賣方登記為債務人之土地及建務登記謄本、買方承接貸款之能力證明)者,並應檢具切結書(切結於三個月內補具有關貸款給付、變更登記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

 

[實務分享之一]

 

二親等內買賣不動產 要申報贈與稅、提支付價款證明

 

2019-08-09 13:11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買賣不動產,即便是「交易」,不是「贈與」,民眾也要去申報贈與稅,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比較能順利在地政機關辦理過戶。

 

南區國稅局官員說,國稅局沒有證明屬於交易、不必繳贈與稅的專用證明書,「民眾一律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表,註明是二親等間的交易,提出買賣契約,再附上支付價款證明即可。」支付價款的證明可以是轉帳、匯款單據或者支票等,總之就要證明付了款。曾經有案例,父親收了兒子的價款後,不久又把價款還給兒子,國稅局事後還是會抽查追蹤資金流向。

 

為免民眾不諳稅務,不小心繳了大筆的贈與稅,地政機關在民眾過戶前,現在會詢問交易對象是否為二親等,是的話,請先走一趟國稅局,拿到贈與稅的完稅證明或者非屬贈與案件的證明,再來辦理過戶。

 

過去這類交易案件都是事後查核,過戶後,國稅局再去選案查核有無涉及贈與稅。只是一旦過完戶,「視同贈與」已經成立,民眾想不繳贈與稅都不可能。

 

所以,內政部地政司官員表示,地政機關的把關等於給民眾一個檢視的機會,過戶前先去跑一趟國稅局,萬一要繳大筆贈與稅,交易不划算,可以後悔,取消交易。

 

南區國稅局今年親子交易主動申報贈與稅的案件多,但是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改變,國稅局官員正納悶,詢問來申報的民眾後,才了解他們會來申報是地政機關的要求。一查網路,發現代書已把贈與稅的相關證明納入過戶要件中。

 

各國稅局開始宣導,只要是二親等間的不動產買賣,都要申報贈與稅。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地政機關會把關,只要是二親等交易「都要」先申報贈與稅。

 

官員說,地政機關的要求來自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另外,同條第2項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同樣以贈與論。若支付價款明顯低於市價,價差部分可能會被視為贈與。

 

什麼是二親等?官員教了個最容易的記法:直系往上是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往下是子女、(外)孫子女,旁系是兄弟姊妹。再記住夫妻一體,所以子女、孫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也算在內。

 

大家常會搞不清楚的是妯娌算不算二親等,官員說,兄弟姊妹的配偶也算在內,所以,妯娌算二親等。而堂(表)兄弟姊妹不在二親等內。

[實務分享之二]

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需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很多民眾不知道何謂二親等以內親屬,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明並認定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並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06-2298041

 

張貼時間:108-07-03

 

[實務分享之三]

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是否需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均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約定之價款尚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核定免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例如:子女、兄弟姊妹與其配偶等。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詳細情形可參考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之相關規定。(如附表)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二親等買賣財產要課贈與稅嗎 https://youtu.be/BTwiSICJoOc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實務分享之四]

財政部921209新聞稿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資料

 

《賦稅》9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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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如能舉證並經稽徵機關核認者,得免課贈與稅,惟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贈與稅申報書、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買賣公契及稅單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稅單、房屋契稅稅單)、買賣私契影本或買賣說明書(簡要說明買賣價款及支付流程)各乙份。

 

二、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如買賣雙方之存摺、匯款單、銀行支票、收據等),以及資金來源(如來自歷年受贈所得、繼承取得之財產、出售不動產所得、以其自有不動產向銀行貸款、歷年綜合所得等)之證明文件。

 

三、如係需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向銀行貸款給付(另需檢附償還貸款之能力證明)、待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再行支付價款(如前述應檢附支付價款及資金來源之證明文件)、係承擔賣方原積欠銀行之貸款(另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賣方登記為債務人之土地及建務登記謄本、買方承接貸款之能力證明)者,並應檢具切結書(切結於三個月內補具有關貸款給付、變更登記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

 

[相關法令規定之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五條(視同贈與)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令規定之二]

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十日內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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