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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結算申報)之相關稅務規定總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說明]

    大陸在202031日至630日首次採行個人所得稅事後匯算清繳的制度施行(針對201911日至1231日的所得稅申報),此制度類似於台灣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制,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在201912月底將相關匯算清繳的規定予以規範清楚,在此分享之。

[法令之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11日至12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31日至6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3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4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並對所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資訊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辦理管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路辦稅管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

 

  

 

  八、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除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併填報相關資訊。填報的資訊,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匯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帳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帳戶,或者提供的資訊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31日至5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十一、年度匯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管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並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管道提供涉稅諮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避免出現紮堆擁堵,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稅人如需提前或延後辦理的,可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在法定年度匯算期內辦理。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下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0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過960000元的

45

181920

 

 

 

[法令之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後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稅務總局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充分吸納修改完善後,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年度匯算?

 

  

 

  20191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樣有利於平衡不同所得稅負,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併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以為一個週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額減去費用、扣除後,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這個過程就是匯算清繳。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帳,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為便於公眾理解,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告》第一條解釋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者判定條件不同,所負有的納稅義務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條中所稱居民個人,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居民個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之所以稱為年度,是指僅限於計算並結清納稅年度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後年度。因此,2020年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僅需要匯總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

 

  

 

  第三,年度匯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同時,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為什麼要做年度匯算?

 

  

 

  一方面,年度匯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比如,有的納稅人由於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稅前扣除專案在平時沒來得及申報享受;還有一些扣除專案,比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支出金額是多少,這些扣除都可以通過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辦理。為此,《公告》專門在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既有平時可以扣除但納稅人未來得及申報扣除或沒有足額扣除的,也有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的扣除,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預繳稅額大於全年應納稅額,就要退還給納稅人。稅法規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這幾乎是世界上所有開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的普遍做法。但由於實踐中的情形十分複雜,因此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比如:年度中間,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收入波動過大或時斷時續,在收入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規定預繳了稅款,但全年綜合所得的收入額總計還不到6萬元,減去全年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後,按年計算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時,平時已預繳稅款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退還納稅人。

 

  

 

  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匯算義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財稅公告),細化明確了免予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公告》第二條則根據這些規定,列明瞭無需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且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辦理的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依據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辦理情形範圍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如果納稅人自願放棄退稅,也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如果納稅人不太清楚記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不知曉怎樣才能算出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具體補多少或者退多少,確定不了是否符合免予辦理的條件,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納稅人可以向扣繳單位提出要求,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額等情況告訴納稅人;二是納稅人可以登錄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明細記錄;三是辦理年度匯算時,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資訊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稅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從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只要納稅人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納稅人都可以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例: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匯算時填報了相關資訊後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後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納稅人于2019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後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征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匯算足額扣除後,該納稅人可申請退稅600元。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後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帳,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後,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1080元。因此,可申請18120元退稅。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從有利於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國務院對2019年度匯算補稅作出了例外性規定,即只有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並補稅。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等。

 

  

 

  五、納稅人應在什麼時間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稅法規定,《公告》第五條明確了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31日至6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果在20203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管道提供涉稅諮詢,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考慮到多數納稅人主要從一個單位領取收入,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資訊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為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指保險行銷員或證券經紀人)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如納稅人向這些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這樣有利於繼續發揮源泉扣繳的傳統優勢,盡最大努力降低納稅人辦稅難度和負擔。同時,稅務機關將為扣繳單位提供申報軟體,方便扣繳義務人為本單位職工集中辦理年度匯算。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扣繳義務人代辦年度匯算的,需在20204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同時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如實提供給扣繳義務人,並對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託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扣繳義務人或者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現申報資訊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辦理更正申報,也可以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納稅人可通過什麼管道辦理年度匯算?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管道。為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路辦稅管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還將按一定規則給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因此建議納稅人優先選擇使用網路管道辦理。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路,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者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各省(區、市)將指定專門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並向社會公告。納稅人如選擇郵寄申報的,需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將申報表寄送至相應位址:有任職受雇單位的,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寄送至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同時,為避免因資訊填報有誤或寄送位址不清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納稅人應清晰、真實、準確填寫本人的相關資訊,尤其是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有效聯繫方式等關鍵資訊。為提高辯識度,寄送的申報表,建議使用電腦填報並列印、簽字。

 

  

 

  八、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提交什麼資料,保存多久?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第八條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一般只需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如果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才需一併報送修改或新增的相關資訊。納稅人需仔細核對填報的資訊,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為便於後續服務和管理,納稅人及代辦的扣繳義務人需將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630日)。

 

  

 

  九、納稅人向哪裡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稅務機關,是指接受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匯算申報並負責處理年度匯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比如對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表進行必要的審核,給納稅人辦理退稅等等,並非等同於年度匯算物理上的辦理地點。比如,納稅人若通過網路遠端辦理年度匯算,則可以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在辦公室、家裡、旅途中都可以辦理,但要在資訊系統的提示説明下,按照《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在辦稅軟體中正確選擇稅務機關並向其提交年度匯算申報,以便稅務機關更好提供服務並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當然,在網路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實際地點了。

 

  

 

  負責接受納稅人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1)居民個人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居民個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居民個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主要考慮是,上述判斷標準清晰確定,且能在沒有網路的情況下,最大程度上為納稅人提供就近辦稅的便利,而採用居住證的確定原則,還便於同納稅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事項相銜接,有利於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政府各部門共同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二是若由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則可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匯算退稅、補稅?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納稅人獲取退稅、辦理補稅的方式和管道。如果年度匯算後有應退稅額,則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只要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即完成了申請提交。稅務機關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式後即可為納稅人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個人銀行帳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稅款不能及時、準確退付,納稅人一定要準確填寫身份資訊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帳戶。

 

  

 

  其中,對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因月度間工資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發性被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預填簡易申報表,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帳戶資訊,即可通過網路實現快捷申請退稅。同時,為讓納稅人方便獲取退稅,建議這部分納稅人在31日至531日期間,通過簡易方式辦理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管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即協力廠商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稅務機關後續將會推出一系列的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公益廣告、網上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管道,不斷加大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説明有需要的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

 

  

 

  同時,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匯算,避免出現紮堆擁堵,稅務機關將通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如納稅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確不方便在此時間段內辦理的,可在法定年度匯算期內,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

 

[法令之三]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

 

現就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的遠洋船員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和在漁業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遠洋漁業船員。

 

  三、在船航行時間是指遠洋船員在國際航行或作業船舶和遠洋漁業船舶上的工作天數。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在船航行時間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的累計天數。

 

  四、遠洋船員可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稅款或者次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定期交換遠洋船員身份認定、在船航行時間等有關涉稅資訊。

 

  六、本公告自2019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1229

 

[法令之四]

国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

 

  為保障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順利實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現將部分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予以發佈,並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便於納稅人理解,省(區、市)稅務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補充、修改申報表提示、說明資訊。

 

  二、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中,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填寫免稅收入時,暫不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2013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生產經營所得及減免稅事項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2015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2019年第7號)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法令之五]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幫助納稅人更好理解並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申報表的總體情況

 

  本次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修訂,結合稅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申報內容、規範資料口徑、引導鼓勵網路申報,旨在確保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稱“年度匯算”)順利實施和個人所得稅重點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況如下:

 

  (一)根據稅法年度匯算有關規定,對沒有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為便於其更好地理解並辦理年度匯算,根據不同情況,將原《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細分為《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簡易版)》、《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以便各類納稅人結合自身實際選用申報表,降低填報難度。

 

  (二)根據稅法及境外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及《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以便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能夠較為清晰地計算、記錄和填報抵免限額,並辦理納稅申報。

 

  

 

  (三)根據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原《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以便納稅人填報享受捐贈扣除和稅收優惠。

 

  (四)根據稅法以及“三代”手續費辦理的有關要求,設計了《代扣代繳手續費申請表》,以便扣繳義務人能夠較為便捷規範地申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

 

  二、修訂後各申報表的使用

 

  《公告》發佈的修訂後的表證單書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年度匯算。

  

  《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簡易版)》。該表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綜合所得,且年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年度匯算。

 

  

 

  《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該表通過提問的方式引導居民個人完成納稅申報,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僅從中國境內取得綜合所得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年度匯算。

 

  (二)《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該表適用於納稅年度內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同時,辦理境外所得納稅申報時,需一併附報《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以便計算其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

 

  (三)《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於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按稅法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

 

  (四)《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該表適用於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發生減免稅事項,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時或者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時填報享受稅收優惠。

 

  (五)《代扣代繳手續費申請表》。該表適用扣繳義務人申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

 

  三、修訂後申報表的啟用日期

 

  修訂後的申報表自202011日起啟用。

[法令之五]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後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稅務總局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充分吸納修改完善後,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年度匯算?

 

  

 

  20191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樣有利於平衡不同所得稅負,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併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週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額減去費用、扣除後,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這個過程就是匯算清繳。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帳,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為便於公眾理解,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告》第一條解釋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者判定條件不同,所負有的納稅義務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條中所稱“居民個人”,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居民個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之所以稱為“年度”,是指僅限於計算並結清納稅年度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後年度。因此,2020年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僅需要匯總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

 

  

 

  第三,年度匯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同時,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為什麼要做年度匯算?

 

  

 

  一方面,年度匯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比如,有的納稅人由於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稅前扣除專案在平時沒來得及申報享受;還有一些扣除專案,比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支出金額是多少,這些扣除都可以通過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辦理。為此,《公告》專門在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既有平時可以扣除但納稅人未來得及申報扣除或沒有足額扣除的,也有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的扣除,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預繳稅額大於全年應納稅額,就要退還給納稅人。稅法規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這幾乎是世界上所有開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的普遍做法。但由於實踐中的情形十分複雜,因此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比如:年度中間,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收入波動過大或時斷時續,在收入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規定預繳了稅款,但全年綜合所得的收入額總計還不到6萬元,減去全年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後,按年計算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時,平時已預繳稅款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退還納稅人。

 

  

 

  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匯算義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財稅公告”),細化明確了免予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公告》第二條則根據這些規定,列明瞭無需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且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辦理的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依據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辦理情形範圍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如果納稅人自願放棄退稅,也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如果納稅人不太清楚記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不知曉怎樣才能算出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具體補多少或者退多少,確定不了是否符合免予辦理的條件,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納稅人可以向扣繳單位提出要求,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額等情況告訴納稅人;二是納稅人可以登錄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明細記錄;三是辦理年度匯算時,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資訊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稅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從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只要納稅人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納稅人都可以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例: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匯算時填報了相關資訊後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後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納稅人于2019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後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征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匯算足額扣除後,該納稅人可申請退稅600元。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後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帳,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後,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1080元。因此,可申請18120元退稅。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從有利於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國務院對2019年度匯算補稅作出了例外性規定,即只有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並補稅。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等。

 

  

 

  五、納稅人應在什麼時間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稅法規定,《公告》第五條明確了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31日至6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果在20203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管道提供涉稅諮詢,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考慮到多數納稅人主要從一個單位領取收入,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資訊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為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指保險行銷員或證券經紀人)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如納稅人向這些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這樣有利於繼續發揮源泉扣繳的傳統優勢,盡最大努力降低納稅人辦稅難度和負擔。同時,稅務機關將為扣繳單位提供申報軟體,方便扣繳義務人為本單位職工集中辦理年度匯算。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扣繳義務人代辦年度匯算的,需在20204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同時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如實提供給扣繳義務人,並對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託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扣繳義務人或者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現申報資訊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辦理更正申報,也可以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納稅人可通過什麼管道辦理年度匯算?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管道。為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路辦稅管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還將按一定規則給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因此建議納稅人優先選擇使用網路管道辦理。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路,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者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各省(區、市)將指定專門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並向社會公告。納稅人如選擇郵寄申報的,需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將申報表寄送至相應位址:有任職受雇單位的,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雇單位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寄送至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同時,為避免因資訊填報有誤或寄送位址不清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納稅人應清晰、真實、準確填寫本人的相關資訊,尤其是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有效聯繫方式等關鍵資訊。為提高辯識度,寄送的申報表,建議使用電腦填報並列印、簽字。

 

  

 

  八、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提交什麼資料,保存多久?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第八條明確了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一般只需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如果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才需一併報送修改或新增的相關資訊。納稅人需仔細核對填報的資訊,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為便於後續服務和管理,納稅人及代辦的扣繳義務人需將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630日)。

 

  

 

  九、納稅人向哪裡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稅務機關,是指接受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匯算申報並負責處理年度匯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比如對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表進行必要的審核,給納稅人辦理退稅等等,並非等同於年度匯算“物理上的辦理地點”。比如,納稅人若通過網路遠端辦理年度匯算,則可以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在辦公室、家裡、旅途中都可以辦理,但要在資訊系統的提示説明下,按照《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在辦稅軟體中正確選擇稅務機關並向其提交年度匯算申報,以便稅務機關更好提供服務並處理後續相關事宜。當然,在網路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實際地點”了。

 

  

 

  負責接受納稅人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1)居民個人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居民個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居民個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主要考慮是,上述判斷標準清晰確定,且能在沒有網路的情況下,最大程度上為納稅人提供就近辦稅的便利,而採用居住證的確定原則,還便於同納稅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事項相銜接,有利於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政府各部門共同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二是若由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則可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匯算退稅、補稅?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納稅人獲取退稅、辦理補稅的方式和管道。如果年度匯算後有應退稅額,則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只要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即完成了申請提交。稅務機關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式後即可為納稅人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個人銀行帳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稅款不能及時、準確退付,納稅人一定要準確填寫身份資訊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帳戶。

 

  

 

  其中,對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因月度間工資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發性被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預填簡易申報表,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帳戶資訊,即可通過網路實現快捷申請退稅。同時,為讓納稅人方便獲取退稅,建議這部分納稅人在31日至531日期間,通過簡易方式辦理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管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檯、非銀行支付機構(即協力廠商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稅務機關後續將會推出一系列的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公益廣告、網上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管道,不斷加大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説明有需要的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

 

  

 

  同時,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匯算,避免出現紮堆擁堵,稅務機關將通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如納稅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確不方便在此時間段內辦理的,可在法定年度匯算期內,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

[法令之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前款所稱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二、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一)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二)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四、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下同)。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其中一處扣除,選擇後當年不得變更。

 

  

 

  (二)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三)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定採取不併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追補扣除:

 

  

 

  (一)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但尚未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出追補扣除申請,退還已扣稅款。

 

  

 

  (二)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請扣繳義務人向徵收稅款的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辦理。

 

  

 

  (三)居民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申報追補扣除。

 

  

 

  居民個人捐贈當月有多項多次分類所得的,應先在其中一項一次分類所得中扣除。已經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不再調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六、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捐贈年度合夥企業的分配比例(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為百分之百),計算歸屬於每一個人投資者的公益捐贈支出,個人投資者應將其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益捐贈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合併,在其經營所得中扣除。

 

  

 

  (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四)經營所得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七、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非居民個人按規定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而未實際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追補扣除。

 

  

 

  八、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定執行。個人同時發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自行選擇扣除次序。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影本。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十、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享受公益捐贈扣除政策,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並提供捐贈票據的影本,其中捐贈股權、房產的還應出示財產原值證明。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稅款時予扣除,並將公益捐贈扣除金額告知納稅人。

 

  

 

  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見附件)。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十一、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個人自201911日至本公告發佈之日期間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按照本公告規定可以在分類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131日前通過扣繳義務人向徵收稅款的稅務機關提出追補扣除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予以辦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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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一篇文章告訴你

國家稅務總局 2020-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2031日至630日,納稅人要辦理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那麼,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呢?以下這些可能的情形為你梳理好了: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從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只要納稅人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納稅人都可以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

 

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2

 

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匯算時填報了相關資訊後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後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3

 

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某納稅人于2019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後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征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匯算足額扣除後,該納稅人可申請退稅600元。

 

4

 

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

 

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後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帳,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後,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1080元。因此,可申請18120元退稅。

 

6

 

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

 

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從有利於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國務院對2019年度匯算補稅作出了例外性規定,即只有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並補稅。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

 

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月);

 

2

 

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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