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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指派書

 

 

受文者: xx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派下列受指派人擔任  貴公司之董事,自即日起生效,並至本公司再次改派時為止。代表人名單如下:

 

職稱

受指派人姓名

董事

   xxx

  

   

 

 

 

 

法人股東:xxx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

 

法人股東負責人:xxx                       (印章)

 

 

 

日期:   109 年  x   月 xx  

 

附註: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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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