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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是否要開立發票之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函令之一]

 

財政部910709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

 

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實務分享之一]

 

財政部931216新聞稿

 

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得免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該項賠償款,因非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其憑證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營業人出租土地,其租金及手續費等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按銷售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依限報繳營業稅。若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工期展延賠償和解金,其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實務分享之二]

 

財政部991124新聞稿

 

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收取營業稅額。而前述銷售額之計算,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捷運局因由乙公司所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丙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之和解金210萬元時,再支付和解金予其下包之丙公司105萬元,甲公司所取得之和解金,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公司,銷售額計200萬元、稅額10萬元、及丙公司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甲公司銷售額100萬、稅額5萬元。

 

[實務分享之三]

 

財政部1081018新聞稿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有損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約賠償款,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銷售額之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紮鋼筋工程業,取得B公司給付之工程解約賠償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合計279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3萬餘元,並處罰鍰13萬餘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系爭賠償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云云,經該局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係指取得該賠償收入之原因,並非來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若其原因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與銷售行為有關,屬銷售範圍,依財政部917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釋規定,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之賠償款、訂金、預收貨款、分期付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均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分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實務分享之四]

 

財政部1081030新聞稿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有損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約賠償款,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銷售額之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紮鋼筋工程業,取得B公司給付之工程解約賠償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合計279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3萬餘元,並處罰鍰13萬餘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系爭賠償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云云,經該局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係指取得該賠償收入之原因,並非來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若其原因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與銷售行為有關,屬銷售範圍,依財政部917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釋規定,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之賠償款、訂金、預收貨款、分期付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均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分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實務分享之五]

 

財政部1081115新聞稿

 

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某市政府建設局工程,因建設局另一個由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前揭規定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實務分享之六]

 

財政部1090120新聞稿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均屬銷售額,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的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業主甲公司為興建工程,委由乙公司進行拆除原有房屋,並委由丙公司興建工程,丙公司又將其部分工程轉委由丁公司承包。因乙公司的拆除工程延誤,致丙公司、丁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四方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丙公司,另丙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上開丙公司、丁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屬興建工程而收取之款項,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該款規定情形係指該項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賠償收入,因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惟上開丙公司與其下包丁公司所收取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違約金、和解金或賠償收入,係其承攬工程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均屬營業人丙公司、丁公司之銷售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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