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製股票之稅務差異以及高價低賣之證交稅風險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議題一:印製股票之稅務差異分析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之稅負分析:

1.  出售股份的課稅方式:

    A. 已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易所得0%,要交證交稅千分之三。

    B. 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股份:財產交易所得方式併同綜合所得稅課稅,最高稅率為40%

 

台灣營利事業持有股份之稅負分析:

1. 出售股份的課稅方式:

    A.已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營所稅免稅,但要計算最低稅負(12%;免稅 50萬元)

    B.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股份:課徵20%營所稅。  

 

議題二: 未上市櫃股票以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是否有被補徵證券交易稅之風險

 

 

解析:依據以下兩則函令,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只要有依據買賣契約做資金流程之款項匯付,國稅局不可用淨值來核定為證交稅之課稅基礎,既使國稅局認定未上市股買賣高價低報,未取得證據前,只能用協談方式補稅而不罰。

 

1. 財政部800524台財稅第800134552號函1000301台財稅字第10004502440號令

 

未上市股票高價低報者仍應取得證據補稅處罰

 

主旨:       建議對於未上市股票之買賣,未查獲高價低報之證據者,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一案,請依稅法規定辦理。

 

說明:       二、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之。故凡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自應按實際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罰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項已有明定。

 

三、據報對於未上市股票交易涉嫌高價低報,依法進行調查,發生資金流程之證據,難以掌握者,如依報章雜誌刊登之行情價格,逕予調整補稅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徵納雙方滋生爭議。建議採行協談調整售價方式,據以補稅免罰結案,有關協談調整之依據如何,未准具體說明,允應依規定進行調查,並取具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之有關證據,依照規定核定補稅送罰,方為正辦。

 

2. 財政部680309台財稅第31501號函

 

證券交易稅之課徵與資產淨值無關

 

證券交易稅之課徵,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係按每次買賣證券成交價格依一定稅率計算,與資產淨值無關,無須等待稽徵機關確認資產淨值估定每股價格後再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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