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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任會計師稅務簽證的優點總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簡析]

  1. 營利事業營業額超過1億元便須稅簽,不進行稅簽,原則上國稅局一定會調全部的帳冊去查稅,被補稅的機率極大。
  2. 請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有什麽好處呢? 在此簡單整理如下:
  1. 交際費可享受較高的限額優惠(所得稅法第37)
  2. 可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的盈虧互抵優惠(課稅虧損抵扣未來年度的課稅所得,互抵年限可達10)
  3. 存貨及固定資產報廢可由會計師來監盤報廢(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及第95條第10),會計師配合此等監盤較具合作彈性(例如可配合假日或關店後監盤); 另外在國外存貨報廢部分,公開發行公司可直接委任會計師進行國外存貨報廢損失之監盤報廢,非公開發行公司國外存貨報廢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會計師監毀及簽證。
  4.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的營利事業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5. 國外發貨倉庫收入核算可由會計師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來協助收入核認: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於報關日當期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可憑核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6. 應取得而無法取得憑證(例如進貨時對方不願意給憑證)假若在會計師簽證時自行揭露此事實,可免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裁罰(保護性作用)
  7. 會計師稅務簽證,通常在詳細查核完畢後,可協助營利事業規劃節稅事宜。
  8. 針對稅簽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國稅局查稅會先找會計師 發函詢問,假若是未委託會計師簽證之普通申報案,國稅局查稅時會直接發函給公司查稅,故委託會計師稅簽可減輕財會人員直接面對稅務員的壓力。

 

 

 [法令規定]

  1.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三條(適用營利事業)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第五條(未依規定委託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營利事業未依第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十五條之一(100.5.12.修正)(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一百零一條(規範商品報廢損失得由會計師監盤報廢)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95條第10: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二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6. 財政部930607新聞稿

 

營利事業於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其銷售額之認定

 

Q: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呢?

 

A: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於報關日當期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核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該局進一步指出,至於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7.財政部951103新聞稿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就地報廢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在境外就地報廢者,應依規定辦理方可核認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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