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租稅相關措施
鄭宏輝 會計師
- 營利事業虧損扣除規定
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2-27 更新日期:2020-02-27
-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5 更新日期:2020-03-05
- 視營業情形調降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各地區國稅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主動依規定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2-27 更新日期:2020-02-27
- 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使用牌照稅
如受疫情影響,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課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2-27 更新日期:2020-02-27
- 飯店部分樓層停止營業期間可改採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受疫情影響,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業者申請,就觀光飯店或旅館未使用樓層部分,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降低其房屋稅負擔。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5 更新日期:2020-03-05
-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可申請核減當期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5 更新日期:2020-03-05
- 藥用酒精原料與口罩機動調降進口關稅
因應防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價格上漲及口罩需求居高不下,於109年2月27日奉行政院核定,對於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證明文件之藥用酒精原料,依關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關稅稅率由20%機動調降為10%;對口罩依同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由7.5%機動調降為免稅,二者皆為期3個月。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5 更新日期:2020-03-05
- 公營酒廠產製防疫清潔用酒精不課徵菸酒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產製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下稱防疫酒精),及供生產防疫酒精之進口酒精(下稱原料酒精),該防疫酒精及原料酒精,非屬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本文及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稱之酒,不課徵菸酒稅。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陳秋珠專門委員 (02)2322-8427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6 更新日期:2020-03-06
- 健保特約藥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配銷之防疫酒精免營業稅
健保特約藥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規定價格代售配銷防疫酒精取得之款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健保特約藥局辦理前開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陳秋珠專門委員 (02)2322-8427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6 更新日期:2020-03-06
- 健保特約藥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之口罩免營業稅
健保特約藥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諮詢窗口:
財政部賦稅署
陳秋珠專門委員 (02)2322-8427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6 更新日期:2020-03-06
- 救濟或防疫物資免徵進口稅費
救濟或防疫物資進口,如有下列情形者,免徵進口稅費:
(一)本身從事救濟事業
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具備救濟物資進口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申請進口免稅,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經財政部核可後,免徵進口稅費。
(二)捐贈防疫物資給政府
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防疫物資,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三)政府機關自行進口
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物資,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四)健保特約藥局接受政府委託代售配銷之防疫酒精免營業稅
健保特約藥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依規定價格代售配銷防疫酒精取得之款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健保特約藥局辦理前開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發佈日期:2020-03-06 更新日期:2020-03-06
[新聞之一]
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配銷之防疫酒精徵免營業稅規定
發布日期:109-02-19
類 別:新聞稿
詳細內容:
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配銷該中心依法協調產製並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下稱防疫酒精)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健保藥局辦理前開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為提供充足防疫物資,滿足防疫需求,配合疫情指揮中心配銷防疫酒精之政策,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規定,予以釋明,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更新日期:109-02-19
[新聞之二]
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口罩徵免營業稅規定
發布日期:109-02-05
類 別:新聞稿
詳細內容:
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升溫,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由郵局配送政府徵用之口罩至健保特約藥局委託代售,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予以釋明,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更新日期:1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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