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稅捐分期及延期相關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函令之一]
財政部1090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受應納稅捐金額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函令之二]
財政部1090325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及財政部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一○九○四五三三六九○號令訂定之。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內者。
(二)稅目: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三)對象: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
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下列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甲、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乙、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丙、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
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戊、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己、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
(2)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個人: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下列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甲、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乙、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
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丁、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
(2)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二個月),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四、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二)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五、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如下:
(一)延期期限:
- 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
- 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
- 非屬前二目規定情形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酌情核准延期一至十二個月。
(二)分期期數:
- 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 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 非屬前二目規定情形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酌情核准分期二至三十六期。
六、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參照: 財政部表示,該部已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特訂定審核原則,定明上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納稅義務人倘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如附表),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至於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自109年1月起營利事業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7月至12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個人減班後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等),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部為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已提供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
各部會紓困辦法
部會 |
法令 |
對象 |
標準 |
經濟部 |
1. 受影響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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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影響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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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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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第3條、第8條、第23條、第26條) |
1. 停診醫療機構 |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 |
2.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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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運困難住宿式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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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營運困難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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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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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7款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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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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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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