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營業稅申報實務
鄭宏輝 會計師
[稅務實務規定]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該供應商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營業稅如何申報?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75.7.29台財稅7555603號函)
一、應按列帳方式區分:
(一)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得按其收付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二)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者,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則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二、如何認定列帳方式:(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一)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檢具證文件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二)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無需申報營業稅。
更新日期:109-04-14
摘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14/610347016839297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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