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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的稅務議題

 

國人在大陸財產繼承,除了要注意兩岸繼承法的差異,本人以執業會計師的角度分析在稅務上的差異之處,亦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1. 依據中華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台灣人民之全球遺產均需課徵遺產稅,另依照同法第4條規定則有針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定義如下: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依以上兩個法條之規定,台灣人民假若符合前述規定,例如死亡前在台灣有住所但長期在大陸居住,則其過世時之大陸遺產亦須課徵中華民國遺產稅。另大陸在改革開放多年之後至今仍未通過遺產稅相關法律,故台灣人在大陸所遺之遺產不需課徵大陸遺產稅。
 
2. 另外,台灣人民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過去由於兩岸從未進行過稅務資訊交換,故大多數台灣人在台灣綜所稅申報時均未申報大陸地區所得,台灣政府更無法掌握其大陸地區的所得及所累積的資產; 惟近年來大陸外匯管制趨嚴及經營環境日益惡化,台灣人民傾向將大陸的資產變現後匯回台灣,財政部已發布過108.1.31的台財稅字第10704681040號函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起有兩年的實施期間)鼓勵台商將資產變現匯回台灣,但由於大陸外匯管制仍相當嚴格,故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一年後,台灣央行的統計結果仍顯示90%的資金係從無外匯管制的香港依照此專法匯回(自由時報 109/9/18報導)。但由另一個角度觀之,假若台灣人繼承在大陸的遺產,未來若想要合法回台,則必須要面對台灣的所得稅及遺產稅之課徵,以免誤踏台灣財政部的稅網。
3. 再者,依據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的規定,台灣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由於台灣的民法與大陸繼承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不一樣,會導致在稅捐上申報及認定之複雜度。
 
4. 台灣目前針對中華民國境內的不動產已經進行財產總歸戶制度,另外台灣財政部也已和金管會聯手合作進行完整的金融資產統整查詢制度,但中國大陸仍未有此種進步的制度,導致台灣人若要繼承大陸遺產,在遺產的完整性確認將會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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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