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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102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產業商字第1096041435號函修正,自1099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司及商業瞭解其營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計)及建築管理(以下簡稱建管)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查詢服務:係指提供查詢本市境內之營業場所為特定營業項目使用,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之服務

(二)相關登記:係指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遷址、新增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或遷址變更登記。

 

三、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聯合設置「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以下簡稱服務櫃檯),提供第四點所定營業場所查詢服務,各機關職掌如下:

(一)商業處:代轉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並於登記流程協助都發局、建管處附載查詢結果及宣導事項。

(二)都發局: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都計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三)建管處: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四、營業場所查詢服務種類及程序如下:

(一)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為瞭解所預定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本市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府申請查詢服務,本府於協助查詢後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

(二)隨案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隨案檢附「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以下簡稱查詢表),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由商業處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三)隨案主動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設立(變更)登記表載明第五點第一項所定營業項目,惟檢附之第一款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之查詢表未載明前開營業項目,由商業處主動填載後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應檢送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規定之查詢表。

    前項查詢表如未載明實際營業場所或主要營業項目者,商業處即函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檢附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主要營業項目之查詢表並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若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未為回復或回復未擇定營業場所者,則再限期回復至填載完整查詢表為止。

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主動協助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並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之。

六、商業處依第四點第一項查詢結果,應執行相關作業及協助都發局、建管處為必要宣導事項如下:

(一)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除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應另依「臺北市申請登記八大行業營業項目處理流程圖」辦理外,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知查詢結果。

(二)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應先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不符本市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勿於該場所作違規項目使用,並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陳述意見,另擇其他符合規定之地址、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撤回申請或切結不做違規使用。

    1.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為上述表示者,除撤回申請外,商業處應即續辦,並於登記核准函併為必要宣導;切結續辦者,於接獲商業處通知後,再安排時間由本府統一集中核發登記文件予公司或商業負責人。

    2.申請人於期間屆滿未為表示者,則再請其於限定期間內陳述意見至回復為止。

七、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商業處會同都發局、建管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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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