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遠端審計查核相關官方指引(金管會部分)

金管會公文-1.jpg

金管會公文-2.jpg

金管會公文-3.jpg

[參考規定]

銀行函證查核實務指引

銀行函證回函為查核人員驗證銀行存款等科目餘額及相關揭露事項之重要查核證據,鑒於近年國內外銀行存款金額不實相關之財務報表舞弊案件,多涉及函證疏失,未確實執行函證程序以及評估回函可靠性,爰參酌國外審計監理機構發布之實務指引及案例,編製銀行函證查核實務指引,以提醒查核人員除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九號「外部函證」規定,設計及執行外部函證程序外,應參酌本指引臚列之不可靠回函跡象及可採行之查核程序,獲取更攸關及可靠的查核證據以消除疑慮,或及早辨識是否有重大舞弊風險

查核人員評估回函之可靠性時,如遇有以下跡象時,應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態度,多方驗證回函內容或取得進一步查核證據,降低函證審計風險:

  1. 銀行存款過度集中於地區性金融機構。
  2. 鉅額定期存單持續於到期時辦理續存。
  3. 確認現金餘額時遭遇困難,例如管理階層拒絕寄發銀行函證,以及試圖阻止查核人員親赴銀行提交函證及取得回函。
  4. 函證回函與查核人員親赴銀行取得留存於銀行之紀錄不符,例如先前回函未揭露之重大借款、未記錄或有重大差異之交易事項。
  5. 發函予不同地址之受函證者,回函郵戳卻顯示相同處理時間。
  6. 不同受函證者回函的快遞單據之寄件人姓名或連絡電話相同,或與受查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姓名相同;快遞單號相連或相近。
  7. 回函之物流單據顯示物流據點與受函證者所在地不同。
  8. 多封回函同時或自同一物流據點發出。
  9. 多封回函之日期相同且筆跡相仿。
  10. 回函上的印章和簽名與受函證者不符。
  11. 回函上的簽章不完整或無法辨識,例如欠缺回函人員、複核人員及銀行等簽名或印章。
  12. 回函率重大異常變動。

 

查核人員於函證過程應維持對發函及回函程序之控制,以避免被不當截取或變造,針對上述可能存在回函不可靠之跡象時,查核人員應加強採取相關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並評估是否存在管理階層或員工舞弊行為,可採行的強化措施如下:

  1. 銀行存款過度集中於地區性金融機構者,宜瞭解該等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狀況,回函內容與銀行對帳單、網路銀行顯示畫面資訊互相核對,並擴大企業外部信用資訊管道,多方蒐集以驗證相關科目餘額及是否完整揭露資產質抵押情形
  2. 對鉅額定期存單及理財商品考量增加銀行函證頻率及盤點程序,盤點時應檢查定期存單正本,防止其被變造或係質押前留存的影本,注意已提供設質之定期存單之質權是否已被行使
  3. 查詢並檢查是否與主要往來銀行簽訂特殊帳戶管理契約或限制條款,例如現金管理帳戶協議或資金池協議,測試是否可正常動用,應評估其合理性並做適當揭露,另應注意與函證回函內容是否相符
  4. 若金融機構僅接受查核人員獨自或在受查公司員工陪同下親赴銀行辦公據點辦理函證,查核人員應採用銀行通常受理流程在專責櫃台辦理,並特別注意實際處理函證人員身分及處理程序是否有異常情形,相關過程應詳細記錄於查核工作底稿
  5. 有跡象顯示回函不可靠時,加強確認函證過程正確性,記錄查證過程及留存相關驗證文件,例如:
  1. 受函證者名稱及地址與銀行對帳單資訊、受函證者官方網站公告的地址、受理函證部門及聯繫地址等資訊相互核對;
  2. 回函者名稱及地址與發函時名稱及地址是否相符,是否為原件;
  3. 以快遞方式寄發函證時,注意其是否可靠且獨立於受查公司管理階層;
  4. 檢查函證發送軌跡,例如相關快遞單據及郵務作業等物流憑證是否有異常;
  5. 電話聯繫受函證者證明其存在、確定其確實寄回該回函。

 

另查核人員如在查核報告日後始獲悉財務報告可能涉及舞弊之資訊時,應遵循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期後事項」之規定,採取相關行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