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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系列文章之二:台北市關於公司設立地址(遷址時亦同)的地方特別規定介紹極重要(110年版本)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設立於台北市的公司請務必要注意以下兩項台北市的公司設址特別規定,假如不符合相關的規定,自己的公司有可能會導致營運危機喔。

 

【臺北市商業處新聞營業場所關於都計建管 E化查詢系統稿】                                

 發稿單位:登記服務科發稿

發稿日期:1081223

聯絡人:科長范國敦、媒體聯絡人張懷元

電話: 02-27208889/1999 65254563

 

全國首創營業場所都計建管 E化查詢系統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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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經嘗試查詢都計建管規定而眼花瞭亂?不了解都計建管規定而誤觸法規?自 109 1 1日起,不再怕手忙腳亂,為落實源頭管理及降低民眾觸法蒙受損失,全國首創營業場所都計建管 E化查詢系統上線了!線上查詢零成本,申請進度免出門,查詢在家 e點通!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林崇傑表示,截至 107 12月底止,設址於本市之公司行號達 23 7,523家,為六都之冠,其中青年創業已超過 6萬家;107年本市銷售額高達 13.2兆元,為歷年最高亦為全國之冠。為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商業處整合登記及會計師、國稅局、都計建管等諮詢服務,打造出位於市府北區登記服務櫃台之整合式洽公服務空間,提供更舒適的洽公環境。商業處並推出了許多 E化的登記服務便民措施,如提供登記悠遊卡、信用卡、行動支付、pay.taipei(智慧支付平臺)等多元繳費管道,非現金繳費方式已達 8成以上,也可藉由 e-mail補正影本文件等,現在更再進化,結合都發局及建管處,推出營業場所都計建管 E化查詢系統,有效提升便民服務效能,提供友善優質產業環境,以吸引各類型產業進駐台北市。

 

公會齊心來推行,營業場所先查詢,合法經營好安心

 

新上線的營業場所都計建管 E化查詢系統,不限於登記時提供服務喔!不用出門,只要於線上輸入欲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即可於線上申請得知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等候時間並從 8天縮短至 2天,較原等待成本縮短 4倍之多(包含往返時間、郵寄成本及等候時間),從擇定營業場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裝修或辦理登記前各個階段,都可線上查詢。並整合相關民間團體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臺北市記帳士公會、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等響應支持本府政策,各公會於各階段串連合作,公私協力宣導新系統之上線,落實源頭宣導,增加民眾知的權利,以保護善意不想違反都計建管規定之民眾。

 

貫徹都計建管規定,地址全面查詢再追蹤

 

109 1 1日起,商業處也將加強宣導登記時請申請人填載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未擇定營業場所者,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填報營業場所,仍未填報者將逕以登記地址查詢。經查詢未符規定者,限期申請人另擇合法場所或刪除違規項目,倘經切結現場不作違規使用續辦登記者,將於核准登記後造冊列管,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現場訪視查察,現場如作違規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第 79條規定,都市發展局除可連續裁處 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將停止供水、供電。為避免後續遭裁罰,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失,仍請多使用營業場所都計建管 E化查詢系統,以擇定合乎規定之營業場所。

 

營業場所都計建管 E化查詢系統(https://reurl.cc/yyGaRO)亦可至臺北市商業處網站(https://www.tcooc.gov.taipei/)公司及商業登記業務項下連結,接下來商業處也將持續精進便民服務,快閃櫥窗也將配合節慶有不同主題的展示,請持續追蹤「台北市商業處-我是商 Ya人」FB粉絲團。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范國敦 02-27208889/1999 6525/0958-880714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 4563/0972-368366

 

[相關實務介紹之二]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及非住宅使用規定之證明文件

 

< >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為保障住宅安寧及維護實質居住環境水準,規範第三種住宅區設置 

 

< >有關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文件,為明確法律行為之效力,建議宜敘明所附條件及期限,如立書同意人基本資料、立書同意人所有建物門牌號、申設公司(商號)基本資料、申設建物門牌號、同意設立時間等內容,並檢附立書同意人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建物範圍平面圖,俾利本府審查作業。同函檢附同意書範例1份供申請設立參考。 

 

< >至非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查本局99423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2102400號函釋示(略以):「提出建物同層(不含申設地點)及同層以下門牌有『公司登記』、『非住宅稅率證明』或政府部門出具之其他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之切結書』(編註: 以下有這種切結書的台北市政府官方建議範本)等證明文件,則可認定『視為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第3種住宅區』其『同層級以下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之規定」。另除前開規定外,依實務執行,申請人如提出可辨識申設位址之相對位址非住宅使用之現況照片,亦可認定視為符合「非住宅使用」。 

 

 

[1099月更新版實務]

 

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使用踴躍 未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全面追蹤列管

發布機關:臺北市商業處

聯絡資訊:02-27208889/199964856491

1091月起,為落實源頭管理及降低民眾觸法蒙受損失,首創營業場所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網址: https://reurl.cc/yyGaRO),只要於線上輸入欲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即可得知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從擇定營業場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裝修或辦理登記前等各個階段,都可線上查詢。自系統上線以來,平均申請使用量大幅提升,超過去年同期10倍以上,感謝大家支持。

10991日起,申請人辦理設立、遷址(以上含分公司、分支機構)、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案件,如營業場所未符合都計建管規定,經行政指導要求改正後,仍執意辦理登記者,將全面追蹤列管。

營業場所未符合都計建管規定辦理登記者,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現場訪視仍有違規使用情事,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都市發展局除可連續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將停止供水、供電。為避免後續遭裁罰,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失,仍請多使用營業場所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以擇定合乎規定之營業場所營業。

 

場所審查增加「住宅為主兼辦公室」選項

 

另考量新型態經營模式,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多有以「住宅為主兼作辦公室」使用之情形,如申請人於申請預審或公司(商業)登記時隨案檢附居住事實證明(如現場照片:室內空間全景及各隔間照片足以供辨識有居住事實),且檢附平面圖說(可手繪)並切結(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與現場相符,營業場所將以住宅使用審查,惟如經檢舉經訪視現場主要為辦公室使用而有不符土地使用規定情事者,仍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臺北市商業處 諮詢電話 02-27208889/199964856491

        

 

點閱數:2327 資料更新:109-09-01 15:15 資料檢視:109-09-01 15:15 資料維護:臺北市商業處 發布日期:109-08-3

 

[相關法令]

名  稱: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9102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產業商字第1096041435號函修正,自1099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司及商業瞭解其營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計)及建築管理(以下簡稱建管)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查詢服務:係指提供查詢本市境內之營業場所為特定營業項目使用,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之服務

(二)相關登記:係指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遷址、新增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或遷址變更登記。

 

三、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聯合設置「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以下簡稱服務櫃檯),提供第四點所定營業場所查詢服務,各機關職掌如下:

(一)商業處:代轉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並於登記流程協助都發局、建管處附載查詢結果及宣導事項。

(二)都發局: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都計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三)建管處: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之宣導。

四、營業場所查詢服務種類及程序如下:

(一)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為瞭解所預定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本市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府申請查詢服務,本府於協助查詢後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

(二)隨案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隨案檢附「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以下簡稱查詢表),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由商業處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三)隨案主動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設立(變更)登記表載明第五點第一項所定營業項目,惟檢附之第一款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之查詢表未載明前開營業項目,由商業處主動填載後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應檢送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規定之查詢表。

    前項查詢表如未載明實際營業場所或主要營業項目者,商業處即函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檢附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主要營業項目之查詢表並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若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未為回復或回復未擇定營業場所者,則再限期回復至填載完整查詢表為止。

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主動協助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並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之。

六、商業處依第四點第一項查詢結果,應執行相關作業及協助都發局、建管處為必要宣導事項如下:

(一)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除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應另依「臺北市申請登記八大行業營業項目處理流程圖」辦理外,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知查詢結果。

(二)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應先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不符本市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勿於該場所作違規項目使用,並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陳述意見,另擇其他符合規定之地址、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撤回申請或切結不做違規使用。

    1.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為上述表示者,除撤回申請外,商業處應即續辦,並於登記核准函併為必要宣導;切結續辦者,於接獲商業處通知後,再安排時間由本府統一集中核發登記文件予公司或商業負責人。

    2.申請人於期間屆滿未為表示者,則再請其於限定期間內陳述意見至回復為止。

七、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商業處會同都發局、建管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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