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期針對疫情所做的稅務因應措施總整理(110/5)

 

鄭宏輝 會計師

 

[新聞之一](所得稅延期至110/6/3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630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6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51日至531日,展延為51日至6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6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428日至6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712日前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8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51日至5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31日,將自動展延至6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1日至6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110730)退稅。

 

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5-12

 

[新聞之二](全台國稅局不接受臨櫃服務)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於今(110)年528日前,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年報稅已延長至630日及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5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財政部說明,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515日起至5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該部於昨日(5/15)宣布該部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惟因隨即有許多縣市政府亦宣布進入準第三級防疫,基於民眾生活圈可能跨縣市,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30日止,經檢討後,該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28日前,均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財政部呼籲,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亦請利用電話(詳各地區國稅局電話)或粉絲專頁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5-16

 

[新聞之三] (營業稅報稅及繳納期間110/5/3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本(110)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展延至本年531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及新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3級,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該部將於近日公告展延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本年517(5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延至同年月31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該部本年5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63330號公告,對於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繳納期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至本年531日。

 

財政部指出,鑑於國內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風險,該部宣布設於北部地區國稅局於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停止對外提供報稅臨櫃服務,並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無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情形,惟為配合上開防疫措施仍有無法於本年517日前完成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情形,為兼顧實情,該部將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近日公告全面延長上開稅目所屬月期之申報繳納期間至本年531日;營業人及產製廠商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亦得於該日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

 

財政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營業人及產製廠商即時瞭解相關因應疫情之申報繳稅措施內容及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及繳稅,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倘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游科長忠信02-2322-813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5-16

 

[新聞之四](其他稅務紓困措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核減相關稅捐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自即日起至528日全國休閒娛樂場所應關閉,第三級警戒範圍應額外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財政部表示,各納稅義務人配合指揮中心指引或地方政府規定,停止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者,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相關稅捐。

 

財政部說明,為及時協助前開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該部提供多項稅務協助,與納稅義務人攜手共度難關,重點如下:

一、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營業人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供營業人運用(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稅務線上申辦 > 營業稅),免除親赴國稅局申辦困擾。如未停業而有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稽徵機關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特殊情形營業人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查定結果最低可免繳稅,減輕其負擔;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亦會隨之降低,已具自動調整因應機制,合理減輕營業稅稅負。

二、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財政部1095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營業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可依該作業原則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以利其資金運用並維持營運。

三、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降低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之房屋稅

()受疫情影響,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

()另針對應於110515日至110528日關閉停止營業之全國休閒娛樂場、第三級警戒區域觀展觀賽場所等所使用之房屋,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將停業期間之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5%)

五、娛樂業者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另針對應於110515日至110528日關閉停止營業之全國休閒娛樂場所、第三級警戒區域觀展觀賽場所等,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依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主動辦理娛樂業者於配合强制停業期間,停止課徵娛樂稅作業。

六、主動公告延長1105月至7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得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七、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於109115日至1106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36)

 

財政部指出,該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使用牌照稅、娛樂稅:謝科長富琪02-2322-8148

房屋稅:江科長雅玲02-2322-8259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林科長寶全02-2322-8193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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