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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買賣真贈與房地之稅務與法律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假買賣真贈與房地的發生,通常的樣態可能是上一代收到下一代購買房地之價金後,將此筆資金回流給下一代,在稅務上會遭補徵贈與稅加罰,法律上會有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風險,做此種行為是非常危險的經濟行為,不可不慎之。

(稅務面)

[相關新聞之一]

不動產假買賣真贈與

 

財政部表示,稅捐單位認定的不動產三角移轉,是指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不動產,先移轉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轉讓予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以規避相關稅負,只要不動產三角移轉為「假買賣真贈與」,國稅局將補徵贈與稅並移罰。

過去有民眾詢問,甲君父親三年前出售房地一筆給劉君,現在劉君有意要轉讓,甲君有意買回,是否涉及核課贈與稅。國稅局指出,若父親與劉君間,以及劉君與甲君的兩階段買賣關係,雙方確有訂定買賣契約的真意,且有履行買賣契約的對價,買賣行為屬真實,則移轉行為並不涉及贈與。

 

但若有「假買賣真贈與」的情形,經稅捐單位查明不動產所有人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的有償行為是屬虛偽者,實質認定為原所有人與二親等親屬間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鍰,以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稅務新聞之二]

 

假借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以達到贈與移轉不動產,依實質課稅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1月申報將其所有房屋及土地出售予其子乙君,申報贈與稅時主張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免徵贈與稅,經查核資金流程,實際上係屬贈與行為,甲君漏報贈與稅66萬元,除予補稅外再予送罰,得不償失。

該所說明,甲君將其名下公告現值980萬元土地及房屋以買賣名義移轉乙君,主張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及婚嫁贈與100萬元後,差額660萬元向親戚丁君借款支付,該所查核甲君出售房地660萬元資金去向,得知甲君將440萬元贈與其配偶丙君,再由丙君於101年底及1021月分別贈與乙君各220萬元,甲君另於1021月贈與乙君220萬元,乙君隨即將660萬元償還丁君。

 

經查甲君係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以達到贈與乙君不動產之經濟效果,爰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補徵稅款66萬元外,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款裁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行政救濟,已遭駁回,業已確定。

該所指出,如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免徵贈與稅,事後買賣資金回流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相關行政規則]

評析:雖然這只是高雄的國稅局的認定原則,但筆者認為極具參考價值,碰到親屬間匯付款項時究竟要認列為借貸或是贈與,稅捐機關的以下認定準則可以參考,也頗符合經驗法則,謹此分享之。

 

行政規則全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

 

(一)主張分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之事證顯示該資金之使用、收益、處分權仍屬出資者所有,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 該資金運用皆用於出資者本身事務。

2. 該資金孳息、收益確有轉回出資者或由其支用。

3. 查獲前雙方資金往返頻繁,流向人頭之資金經常有回流情形者。

4. 其他具體事證。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2.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3.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 其他具體事證。

(三)除有符合上列兩點外,其餘在查獲時所匯、存資金仍未轉回者,即認屬贈與核課贈與稅。

 

(四)若核認確屬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者,如金額鉅大且有虛偽安排之顧慮者,應視個案情形簽報列管。

(法律面)

[法律見解]

[相關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相關新聞之一]

假買賣真贈與的刑事罪風險案例分享

自由時報 地產天下 / 記者朱語蕎 / 2021.2.8

 

辦理不動產遺產方式有很多種,若以贈與方式,就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且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少人為了節稅,改以買賣方式過戶,但地政士提醒,若應該是贈與但卻以買賣過戶,小心節了稅卻吃上官司。

    新北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說,一位家住中和的單身女子,對大哥生的小孩視如己出,在發現自己罹癌後,想把名下一間3房公寓、市價約千萬的房子過戶給侄子,但因為侄子剛出社會,沒有任何存款,無力向姑姑購買房子,找了地政士過戶時,發現若以贈與房子過戶,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般稅率計算,需支付約50萬的土增稅,但若採取買賣方式,土增稅就可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只要10萬元。

 

為了節稅,這位姑姑選擇以買賣案件辦理過戶手續,半年後姑姑過世,因為父母都已過世,繼承權就發生在她的兄弟姊妹上,除了大哥外,還有一位久未聯絡的弟弟,他在得知姊姊的房子已經「買賣」過戶給侄子時,相當不服氣,認為損害他的繼承權,便提告侄子偽造文書罪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要求分配當初姑姑和侄子的「買賣價金」。

 

因為沒有買賣房屋的事實,更遑論「買賣價金」,買賣只為了辦理自用土地增值稅節稅,經過半年的訴訟,最後,偽造文書罪不成立,但是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判了3個月的有期徒刑,最後緩刑罰鍰結案,連承辦地政士也受池魚之殃,成了共同正犯遭判刑。(自由時報 地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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