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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相關判決及法令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1. 大法官會議840331釋第377號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

解釋文: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十八條規定並參照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財政部賦稅署六十年六月二日台稅一發字第三六八號箋函關於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後,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之釋示,符合上開所得稅法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

解釋理由書:

認定所得歸屬年度有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之分,無論何種制度均利弊互見,如何採擇,為立法裁量問題。歷次修正之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所得稅之課徵均未如營利事業所得採權責發生制為原則(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及以個人所得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即所謂收付實現制,此就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有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繳納之,又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歸戶,按其歸戶年度稅率課徵所得稅,而不問其實際取得日期之例外規定,對照以觀,甚為明顯。是故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所得之實現與否為準,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之報償均為核課對象,若因法律或事實上之原因而未能收取者,即屬所得尚未實現,則不列計在內。財政部賦稅署六十年六月二日台稅一發字第三六八號箋函稱:「查所得之所屬年度,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後,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自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合併補發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公務員因法定原因停職,於停職期間,又未支領待遇或生活津貼者,復職時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與納稅義務人得依己意變動其所得給付時間之情形不同,此種所得係由長期累積形成,宜否於取得年度一次按全額課稅,應於所得稅法修正時予以檢討,併予指明。

 

  1. 61年判字第335

案由摘要:

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

民國 61 08 29

要  旨:

所得稅之徵收,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不包括可能所得在內,尚未受償之利息,係屬債權之一部,不能認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四款前段之來源所得,自不得課徵所得稅。否則債權人於未曾受領利息之前,先有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稅法本旨,當非如是。

  1. 財政部950901台財稅第09500265000號
  2.  

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1. 財政部601222台財稅第39920號

扣除額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計算年度

  • ,納稅義務人申請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付日期為準。

 

  1. 財政部591107台財稅第29806號

債權人之應收利息應俟實際取得時才予課徵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債權人應收利息既經一審法院判決自設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放款日拆計算,自可依照該判決核計利息所得,並應俟實際取得該項利息所得時再予合併課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1. 財政部990729新聞稿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年度為準,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該局說明,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7解釋:「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88規定並參照76條之11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及財政部601222日台財稅第39920令釋:「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請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付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A君列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該局依其提示公證之租賃合約核定其租賃所得,短報部分並處罰鍰。A君申請更正,主張依租賃契約申報97年度租金收入,短差部分係於12月底所預收98年度13月份租金收入,應歸屬98年度而非97年度所得,因該筆收入係於97年度取得,應歸屬97年度所得,該局仍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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