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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疫情稅務延期申報相關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相關新聞稿]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無法於規定期間(11151日至同年531)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日發布令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51日至同年5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51日至同年5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上開適用對象於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16月以後應申報繳納稅捐案件是否比照辦理,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因應;另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例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供之稅務協助措施,該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02-2322-8118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02-2322-8122

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游科長忠信02-2322-8139

房屋稅:林科長易芬02-2322-8259

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及娛樂稅:黃科長佳玉02-2322-8148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林科長寶全02-2322-8193

 

[相關函令]

中華民國111426 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51日至同年5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本令適用對象於前款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令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附表 (1)_頁面_1.jpg

附表 (1)_頁面_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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