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轉售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 財政部徵詢內政部意見,認定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故在110年7月1日之後轉讓預售屋紅單仍需課徵房地合一稅。
- 此函令的輔導期至111年6月30日止(這是少數有講明輔導期的愛心辦稅函令),故過去有未申報此種稅負的預售屋投資客,請在111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房地合一稅,僅會加計利息,但可以免罰,這是本函令所隱含的租稅規劃方式。
[相關函令]
財政部111.05.26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
摘要:
納稅義務人轉售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說明: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第2款規定或其他相關法律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三、個人及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
參照: 財政部說明,考量外界迭有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課稅範圍。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另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相關法律]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相關新聞稿]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紅單適用房地合一稅2.0
財政部於今(26)日核釋預售屋買受人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下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下稱本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外界迭有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課稅範圍。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另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
綜合所得稅 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營利事業所得稅 蔡科長緒奕,聯絡電話:2322-81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05-26
[預售屋紅單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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