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疫情有關之地價稅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相關稅務新聞]
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者,110年、111年地價稅得申請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更新日期:111-09-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兒子在國外經商,因疫情影響已兩年無法返臺而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戶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不是就不能適用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109年至110年依戶籍法規定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切結書」,可准110年及111年恢復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於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若設籍人111年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109年、110年及111年戶籍遭遷出者,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沒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約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可以紙本申請書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也可透過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 免憑證、免插卡附件直接上傳即可申辦。另外,若民眾返國辦理戶籍遷入時,可同時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填寫「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含切結書)」,省時又便利。
若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2372-2378
[相關函令]
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地價稅得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法律依據
文號
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
主旨
1.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111年地價稅可仍按2‰課徵。
2.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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