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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贈與之現金購買財產徵免贈與稅的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過去常發現,子女和父母買賣不動產之後,父母再把價金回流贈與給子女(假買賣真贈與案件),實務上會以實質課稅原則來針對贈與人進行補贈與稅加罰。
  2. 但由以下的函令可以發現,假如是父母先逐年贈與現金給子女,讓子女去購置不動產或興建房屋,仍可以免贈與稅,由於這樣的行為有財政部函令加以明文規範,所以筆者認為假若納稅人的法律行為和此函令一致,則可受此兩個函令加以合法信賴保護,這是重要的贈與稅規劃秘訣。

 

[相關函令]

  1. 財政部670202台財稅第30806號函

 

以歷年免稅贈與之現金購置不動產者不課贈與稅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免稅贈與未成年子女之現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如能以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自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之規定。

 

  1. 財政部701117台財稅第39664號函

 

未成年人以歷年受贈之現金興建房屋免課贈與稅

 

法定代理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以受其監護之未成年人歷年受贈並已報繳贈與稅之現金為該未成年人興建房屋者,如當事人能以該未成年人之銀行存款簿記錄,證明係以該未年人歷年受贈款項興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無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規定之適用,當事人可持憑稽徵機關所核發免課贈與稅之文件,逕向地政機關申報產權登記。

 

【假買賣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及法律相關知識分析】

(稅務面)

[相關新聞之一]

不動產假買賣真贈與

 

財政部表示,稅捐單位認定的不動產三角移轉,是指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不動產,先移轉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轉讓予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以規避相關稅負,只要不動產三角移轉為「假買賣真贈與」,國稅局將補徵贈與稅並移罰。

過去有民眾詢問,甲君父親三年前出售房地一筆給劉君,現在劉君有意要轉讓,甲君有意買回,是否涉及核課贈與稅。國稅局指出,若父親與劉君間,以及劉君與甲君的兩階段買賣關係,雙方確有訂定買賣契約的真意,且有履行買賣契約的對價,買賣行為屬真實,則移轉行為並不涉及贈與。

 

但若有「假買賣真贈與」的情形,經稅捐單位查明不動產所有人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的有償行為是屬虛偽者,實質認定為原所有人與二親等親屬間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鍰,以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稅務新聞之二]

 

假借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以達到贈與移轉不動產,依實質課稅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1月申報將其所有房屋及土地出售予其子乙君,申報贈與稅時主張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免徵贈與稅,經查核資金流程,實際上係屬贈與行為,甲君漏報贈與稅66萬元,除予補稅外再予送罰,得不償失。

該所說明,甲君將其名下公告現值980萬元土地及房屋以買賣名義移轉乙君,主張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及婚嫁贈與100萬元後,差額660萬元向親戚丁君借款支付,該所查核甲君出售房地660萬元資金去向,得知甲君將440萬元贈與其配偶丙君,再由丙君於101年底及1021月分別贈與乙君各220萬元,甲君另於1021月贈與乙君220萬元,乙君隨即將660萬元償還丁君。

 

經查甲君係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以達到贈與乙君不動產之經濟效果,爰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補徵稅款66萬元外,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款裁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行政救濟,已遭駁回,業已確定。

該所指出,如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免徵贈與稅,事後買賣資金回流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相關稅務新聞之三]

父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應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眾將其所有之財產出售予二親等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如經查得係透過前開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之資金,則屬對子女之贈與,如未依法申報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21(第一階段移轉日)出售其所有甲公司股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於同年630(第二階段移轉日)將該股票出售予A君之子B君;經該局查得A君取得出售甲公司股票之股款有回流至乙公司之情形,且B君並無資力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該股票,亦未能說明資金來源,A君乃向該局承認,其係誤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予其子B君,以達其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之目的,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以上作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111-08-29

 

[相關行政規則]

評析:雖然這只是高雄的國稅局的認定原則,但筆者認為極具參考價值,碰到親屬間匯付款項時究竟要認列為借貸或是贈與,稅捐機關的以下認定準則可以參考,也頗符合經驗法則,謹此分享之。

 

行政規則全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

 

(一)主張分散利息所得或借用人頭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之事證顯示該資金之使用、收益、處分權仍屬出資者所有,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 該資金運用皆用於出資者本身事務。

2. 該資金孳息、收益確有轉回出資者或由其支用。

3. 查獲前雙方資金往返頻繁,流向人頭之資金經常有回流情形者。

4. 其他具體事證。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2.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3.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 其他具體事證。

(三)除有符合上列兩點外,其餘在查獲時所匯、存資金仍未轉回者,即認屬贈與核課贈與稅。

 

(四)若核認確屬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者,如金額鉅大且有虛偽安排之顧慮者,應視個案情形簽報列管。

(法律面)

[法律見解]

[相關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相關新聞之一]

假買賣真贈與的刑事罪風險案例分享

自由時報 地產天下 / 記者朱語蕎 / 2021.2.8

 

辦理不動產遺產方式有很多種,若以贈與方式,就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且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少人為了節稅,改以買賣方式過戶,但地政士提醒,若應該是贈與但卻以買賣過戶,小心節了稅卻吃上官司。

    新北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說,一位家住中和的單身女子,對大哥生的小孩視如己出,在發現自己罹癌後,想把名下一間3房公寓、市價約千萬的房子過戶給侄子,但因為侄子剛出社會,沒有任何存款,無力向姑姑購買房子,找了地政士過戶時,發現若以贈與房子過戶,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般稅率計算,需支付約50萬的土增稅,但若採取買賣方式,土增稅就可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只要10萬元。

 

為了節稅,這位姑姑選擇以買賣案件辦理過戶手續,半年後姑姑過世,因為父母都已過世,繼承權就發生在她的兄弟姊妹上,除了大哥外,還有一位久未聯絡的弟弟,他在得知姊姊的房子已經「買賣」過戶給侄子時,相當不服氣,認為損害他的繼承權,便提告侄子偽造文書罪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要求分配當初姑姑和侄子的「買賣價金」。

 

因為沒有買賣房屋的事實,更遑論「買賣價金」,買賣只為了辦理自用土地增值稅節稅,經過半年的訴訟,最後,偽造文書罪不成立,但是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判了3個月的有期徒刑,最後緩刑罰鍰結案,連承辦地政士也受池魚之殃,成了共同正犯遭判刑。(自由時報 地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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