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近年對於擴大書審公司規避稅捐的趨勢分析
(一) 相關稅務新聞稿介紹
1. [新聞之一]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本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本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更新日期:107-10-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新聞之二分析]
過去這種案例大多是補稅加罰結案,此例開始已經有稅務單位移送法辦的案例開始發生,要加以注意,以避免誤蹈刑事罪風險。
[新聞之二本文]
家庭企業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規避稅捐,除有行政責任外,恐涉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近日查獲以提供勞務為業之甲公司,其利用負責人之家族成員及員工設立乙、丙及丁等企業社,甲公司取得之進項憑證大多源自於乙、丙及丁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約2,900萬元,其餘則為油單等憑證;乙、丙、丁並無相關設備及人員,僅有小額油單等進項憑證。該局經向甲公司之下游營業人查證,勞務承攬人均為甲公司並無轉包予乙、丙、丁。乙、丙、丁等企業社既無提供勞務之事實,卻開立大額之勞務費憑證供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成本費用,以減少甲公司之稅負,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除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290萬元外,並將相關行為人移付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為導正企業此種逃漏稅捐之情形,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及員工等設立大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主要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列報成本、費用,或以小企業之名開立銷項發票分散主要企業收入之逃漏稅行為,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藍小晴
電話:(04)23051111分機7534
- [新聞之三]
營利事業如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詳細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等成立小型企業,開立憑證供其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營利事業開立銷售憑證等行為,以達逃漏所得稅之目的。所以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類此情形者,儘速向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甚或處罰,該所特別針對以往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之型態,提出說明:
一、大企業與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因行業特性偏重勞務加工,未取得進項憑證,而自小企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彌補進項憑證不足。
二、小企業購買原料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要求上游廠商將統一發票開予大企業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或費用。
三、大企業無償提供員工、廠房及設備供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
四、大企業將營業收入分散予小企業,由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者,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佳瑩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