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讓渡書
立書人 xxx (以下稱甲方)、 xxx (以下稱乙方),雙方為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事宜,同意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甲方同意將其所持有之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總計960,000 股,以新台幣xxx元之代價讓予乙方。
二、甲方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股權轉讓後,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69條規定,隨即發文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完成股權移轉手續。
三、如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讓渡書正本貳份,副本乙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隨文辦理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用。
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戶籍所在地:
乙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戶籍所在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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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股款公私分9期支付給退股的股東,股權轉讓是應該以支票全部兌現後算起,還是以立約書的日期算起呢? (例如108.3月收到乙方預開之支票9張,但卻是從108.10---109.06才會兌現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