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所得稅法第25條之優惠創造企業優勢—技術服務篇
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優惠,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推定為其課稅所得額。一般外國營利事業假若申請此項優惠通過,則收到技術服務報酬時之扣繳稅率將由20%降到3%(技術服務金額的15%為課稅所得,乘以扣繳稅率20%為3%)。國際技術合作時,有時技術提供方處於賣方市場優勢而要求買方負擔稅捐時,則此條文之優惠將有助於技術服務報酬之價金談判,本文擬針對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技術服務報酬優惠申請作完整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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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台商在進行國際投資及貿易時,部份台商會選擇德拉瓦州作為境外公司註冊地,很多台商選擇美國德拉瓦州主要是看中美國公司之良好形象,有時甚至會利用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控股公司轉投資至大陸或是其他國家。但很多台商在透過德拉瓦州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時常忽略相關之稅務風險,設立德拉瓦州公司之相關稅務風險可分為兩方面簡單分析如下:
1. 漏未申報美國所得稅
2. 漏未申報美國海外金融帳戶申報表(英文原名: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以下簡稱FBAR表格)
一、 德拉瓦州公司是否要申報美國稅?
很多人在設立德拉瓦州公司之前,可能都會誤以為德拉瓦州完全不用申報美國稅,但事實上此觀念不完全正確,德拉瓦州是否應申報美國稅可以簡單分析如下:
1. 設立S公司或是C公司:則此德拉瓦公司全球所得均應課稅。
2.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簡稱LLC):
首先要說明的是,美國對於LLC的股份持有者稱為會員(member)而非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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