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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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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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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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第二章 股份
第5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分為 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元,全額發行。 |
第6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
第7條: |
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
第三章 股東會
第8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9條: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第10條: |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
第11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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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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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13條: |
本公司設董事 人,監察人 人,任期3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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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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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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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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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理人
第17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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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計
第18條: |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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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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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或○○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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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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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第23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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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加蓋公司印章) |
董事長: |
(加蓋負責人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