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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股份有限公司。

 

第2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3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5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分為       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元,全額發行。

第6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第7條:

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8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9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10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11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2條: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13條:

本公司設董事  人,監察人  人,任期3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14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15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第16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17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18條: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19條: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20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21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22條:

 

第23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

(加蓋公司印章)

董事長:

(加蓋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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