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有限公司。 |
第2條: |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1.。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3條: |
本公司設於 ,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4條: |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5條: |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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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公司股東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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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執行業務之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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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
第三章 董事
第9條: |
本公司置董事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二擇一) |
第9條: |
本公司置董事 人、並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二擇一) |
第10條: |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
第四章 經理人
第11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
第五章 會計
第12條: |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
第13條: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14條: |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
第15條:
第16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OO%(或OO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
第17條: |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
第六章 附則
第18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第19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
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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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姓名 |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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